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3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攸州互联网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炳贤,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炳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23执9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陈炳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飞燕
审判员 刘致和
审判员 刘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凤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