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4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赵陆地与被执行人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24民初145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陆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0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案件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424执175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