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1995年5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84978元,执行费2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