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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赔终235号

贾品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当事人
贾品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9)豫行赔终2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品亮,男,汉族,1954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袁曙光,男,汉族,1958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飞,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品亮因诉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14行赔初14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品亮的委托代理人袁曙光,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祥飞、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贾品亮在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西侧五洋商场西数41、42、43号有门面房三间,共计有证面积85.79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所在层数为一层,设计用途为商业。2014年7月5日,梁园区政府公布了《关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及《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贾品亮在指定期限内未与梁园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梁园区政府在委托郑州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贾品亮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于2015年4月8日作出了商梁政征补[2015]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贾品亮的房屋合法面积为95.7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结构为砖混结构。如贾品亮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728734元,一次搬迁费766元,两项共计72950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二层B2001号,安置面积71.09平方米;高铁商城B座二层B2008号,安置面积43.52平方米,安置面积共计114.61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747372元。按被征收房屋和新建安置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等值产权调换,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两次搬迁费1532元,停产停业费65586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2015年6月19日,梁园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贾品亮房屋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经一审法院生效的(2015)商行初字第295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一审法院认为,贾品亮的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梁园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被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房屋已经被征收且完全拆除,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与必要,贾品亮在起诉状已经通过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要求货币赔偿,一审法院按照货币方式计算其直接损失。贾品亮的直接损失包括:1.房屋价值损失和搬迁费。虽然梁园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贾品亮送达,但梁园区政府未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即对涉案房屋予以强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更好对贾品亮房屋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结合同一片区被强拆房屋赔偿情况确定贾品亮被强拆房屋价值。同时,一审法院调取的商丘市梁园区二手商业房均价2018年对比2016年上涨了20.1%,因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到2014-2015年商丘市梁园区二手商业房均价,参考历年二手房房价波动情况,结合本案案情,认定二手商业房均价上涨比例30%。故,一审法院酌定贾品亮948350元,一次性搬迁费参照原补偿决定,认定为766元。2.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贾品亮房屋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间等情况,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赔终9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结果及《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计算停产停业费的标准,从2015年6月计算至2018年3月共34个月,一审法院确认贾品亮停产停业损失为123884.71元(95.76平方米×7610元/平方米×0.005/月×34月)。3.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因梁园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造成涉案房屋被拆除,导致贾品亮不能提供准确证据证明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贾品亮陈述等有关证据,酌定此部分损失为20000元。综上,贾品亮所提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梁园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贾品亮房屋价值损失948350元,一次性搬迁费766元;

二、梁园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贾品亮停产停业损失123884.71元;

三、梁园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贾品亮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20000元;

四、驳回贾品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贾品亮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审理时对贾品亮提交的部分证据没有组织质证,对贾品亮申请调取证据及申请鉴定事项未予以答复。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贾品亮提交的涉案房屋地理位置优越,同类地区、同类房屋价值及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信不当,案涉房屋损失应参考最高法院行政赔偿相关案例予以赔偿。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评估程序不合法,且案涉房屋是2014年9月15日被拆除,导致涉案房屋评估价格偏低,因此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对贾品亮房屋损失进行赔偿的依据。

四、一审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调取的同一区域同一时点二手商业房均价不一致,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一审判决对装修费和空调移机费不予认定缺乏事实根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贾品亮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梁园区政府赔偿贾品亮因本案诉讼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780元。梁园区政府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对房屋价值上浮比例应当从征收公告发布时开始,计算至一审赔偿诉讼立案之日,而且一审法院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参照商丘市区商业用房价格上涨等因素,在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可以体现涉案房屋当前的价值。对贾品亮主张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次审理的八个案件,一审法院调取的数据是准确的,一审法院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判决,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审判决梁园区政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数额已充分保护了贾品亮利益。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2018年2月25日,贾品亮在提起本案赔偿诉讼时的起诉材料中称:……2015年6月19日,在申请人没有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在赔偿义务机关未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在赔偿义务机关就申请人涉案房屋价值委托做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未能经法律确认生效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强行偷拆强拆……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贾品亮拥有合法产权的商业用房被梁园区政府强制拆除,拆房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贾品亮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问题,经查阅一审案卷,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贾品亮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申请调取证据及鉴定事项未予答复,贾品亮在二审中亦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调取证据及笔迹鉴定申请,但上述申请的事项不影响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及相关实体处理,一审法院虽然就是否准许贾品亮申请的问题未予以答复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贾品亮的实体权利,一审审理程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贾品亮调取证据及笔迹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关于房屋价值损失,因案涉房屋处于商丘市梁园区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范围内,梁园区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但在诉讼期限未届满前即对涉案房屋予以强拆,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参考同一片区被强拆房屋赔偿情况,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房屋价值基础上,结合当地二手商业房价格上涨幅度,对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予以认定,基本能够弥补贾品亮房屋被违法拆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贾品亮称涉案房屋在2014年9月15日已经被梁园区政府违法拆除,与贾品亮提起本次赔偿之诉时自认的事实及一审法院生效的(2015)商行初字第295号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贾品亮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同一区域同一时点二手商业房均价不一致,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中相关数据错误,且本案中一审法院调取的房价数据与本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基本一致,故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近年来二手商业房上涨比例的认定没有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参照本院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酌定的商铺停产停业损失数额适当,对于贾品亮关于该部分损失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贾品亮陈述等有关证据,对案涉房屋的附属物和室内物品损失予以认定,系行使自由裁量权,亦无明显失当,本院予以认可。贾品亮在二审中增加的装修费和空调移机费请求,不属于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贾品亮主张梁园区政府应赔偿的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780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赔初141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贾品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红芬

审判员  张书强

审判员  黄志远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

法官助理王沙沙

书记员伊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