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 (2019)陕020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弥季刚,男性,汉族,1984年02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罗文虎,男性,汉族,1975年06月24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铜川市xxx公司,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孟国强,男性,汉族,1976年11月07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弥季刚与马海军、罗文虎、孟国强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3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54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岗
书记 员 段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