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204执恢54号

弥季刚与孟国强,罗文虎,马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弥季刚;孟国强;罗文虎;马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 (2019)陕020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弥季刚,男性,汉族,1984年02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罗文虎,男性,汉族,1975年06月24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铜川市xxx公司,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孟国强,男性,汉族,1976年11月07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弥季刚与马海军、罗文虎、孟国强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3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54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岗

书记 员 段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