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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985号

杨少英与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少英;蒋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985号

原告:杨少英,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丽霞(JIANG,LIXIA),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杨少英与被告蒋丽霞涉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少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丽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蒋丽霞向原告杨少英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3月23日,被告蒋丽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少英借款23000元。原告杨少英出借借款后,被告蒋丽霞拒绝还款,故原告杨少英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蒋丽霞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少英主张蒋丽霞欠其借款23000元,并提供借据予以证实。借据载明“2018年3月23日,现向杨少英借用人民币贰万叁仟元作应急周转用途”,蒋丽霞在该借据上签名确认。庭审中,杨少英陈述其于2018年3月23日现金交付借款给蒋丽霞,蒋丽霞于2018年5月8日补签前述借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澳民间借贷纠纷,应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内地,内地法律与本案纠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纠纷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蒋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杨少英主张其与蒋丽霞的借贷关系及蒋丽霞欠其借款23000元,提供有蒋丽霞签名确认的借据予以证实,且蒋丽霞未提出异议,故足以认定杨少英与蒋丽霞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蒋丽霞拖欠杨少英借款不还已经构成违约,故杨少英主张蒋丽霞偿还其借款23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蒋丽霞(JIANG,LIXI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少英清偿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蒋丽霞(JIANG,LIXI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少英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蒋丽霞(JIANG,LIXI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