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621行审4号
申请人: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鲁人社局)。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崇文路**。
法定代表人:黄跃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刘斌,系鲁人社局职工。
被
申请人:鲁甸县利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康公司)。住所地:鲁甸县县城新区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庭燕,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鲁某社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裁定准予执行于2018年10月29日对利某公司作出的鲁某社监理字〖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案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鲁某社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鲁某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鲁甸县利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祥对
审 判 员 李胜兰
人民陪审员 陈太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