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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1行审4号

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鲁甸县利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鲁甸县利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621行审4号

申请人: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鲁人社局)。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崇文路**。

法定代表人:黄跃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刘斌,系鲁人社局职工。

被

申请人:鲁甸县利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康公司)。住所地:鲁甸县县城新区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庭燕,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鲁某社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裁定准予执行于2018年10月29日对利某公司作出的鲁某社监理字〖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案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鲁某社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鲁某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鲁甸县利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祥对

审 判 员  李胜兰

人民陪审员  陈太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