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1135号
原告:王德森,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广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王德森与被告汪广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森撤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王德森负担。
审判员 李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锦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