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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3民初1135号

王德森与汪广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森;汪广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1135号

原告:王德森,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广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王德森与被告汪广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森撤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王德森负担。

审判员  李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锦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