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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执恢182号

胡红梅、魏国琴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胡红梅;魏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胡红梅,女,1969年3月生,汉族,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核算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魏国琴,女,1975年5月生,汉族,无业,暂住于安徽省马鞍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梅与被执行人魏国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红梅与被执行人魏国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红梅撤回对魏国琴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奕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