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7661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纯,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龙口市,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浏阳市沿溪镇沿溪桥村东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810061621313。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与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柳晓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蓓
书记员舒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