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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529号之一

李惠兰、李继光、李楠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惠兰;李继光;李楠;陈春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529号之一

原告:李惠兰,女,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周超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继光(LIJIGUANG),女,1945年4月9日出生,住美利坚合众国××北××吾市西南××街××号(16739SE69thWay,Bellevue,WA98006,UnitedStatesofAmerica)。

被告:李楠(LINAN),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美利坚合众国××北××吾市西南××街××号(16739SE69thWay,Bellevue,WA98006,UnitedStatesofAmerica)。

被告:陈春尧(CHENCHUNYAO),女,1972年5月8日出生,住美利坚合众国××北××吾市西南××街××号(16739SE69thWay,Bellevue,WA98006,UnitedStatesofAmerica)。 原告李惠兰与被告李继光、李楠、陈春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惠兰诉称,被告李继光和案外人陈文吉(已死亡)系夫妻。被告李楠和被告陈春尧系二人子女。由于原告李惠兰与被告李继光系姐妹关系,被告李继光和陈文吉委托原告代为领取二人退休工资。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共支取二人工资614600元,但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共计742687.66元,原告超额汇款128087.66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款项,但被告拒不退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退款128087.66元。 经本院审查,本案系涉外财产案件,三被告均为外国公民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以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本案被告李继光作为领受人在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享有待领取的提存款项,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辖区,且该款项经原告申请已由本院予以保全,故本案应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朱熔成

审判员  周熙媛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