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426号
申请人:焦克柱,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李迎喜,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克柱与被执行人李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其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并查询了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迎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