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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7执962号之一

冯承、占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承;占胜良;骆亚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7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承,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占胜良,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骆亚鑫,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承与被执行人占胜良、骆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骆亚鑫于2019年6月24日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承35000元,申请执行人冯承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117执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业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新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