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云贵,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王银芝,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彭永祥,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彭某,男,201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彭某母亲。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小竹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小竹组。负责人雷存,系组长。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与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小竹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小竹村民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6月21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4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经该村工作人员王震武确认(电话:187××******),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小竹村民组的账户由东塘村代管,现该组账户内小额存款,因该组涉及到多个案件,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案款。本院于当天向该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对小竹村民组的账户余额予以扣留、提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5日,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胡依兰、彭永祥、王银芝、胡云贵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42元(其中本金:12,800元;受理费250元;执行费:9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