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251号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泰达时代中心**楼**。
负责人:郑海,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公司员工。
被告:施金娥,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施金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陈**贵
审判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