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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3251号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施金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施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251号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泰达时代中心**楼**。

负责人:郑海,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公司员工。

被告:施金娥,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施金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陈**贵

审判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