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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7民初980号

张家才与崔四通、李自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才;崔四通;李自云;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民初980号

原告:张家才,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四通,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李自云,男,约40岁,汉族,住新平县。

被告: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才与被告崔四通、李自云、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才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现无需继续诉讼,故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交纳1591元,由原告张家才负担。

审判员  王保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