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民初980号
原告:张家才,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四通,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李自云,男,约40岁,汉族,住新平县。
被告: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才与被告崔四通、李自云、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才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现无需继续诉讼,故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交纳1591元,由原告张家才负担。
审判员 王保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