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2号
原告: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
被告:杨国权,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王静,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权、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