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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402号

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杨国权、王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国权;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2号

原告: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

被告:杨国权,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王静,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权、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勤慧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