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
负责人:李伟文。
委托代理人:刘德志、刘小凤,均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华文,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华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6437元、利息785.28元、手续费458.32元,及以16437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6.97元。因被执行人林华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林华文的财产状况,发现其有少量存款,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并扣划了账户内的存款合计819.27元,扣除执行费175.99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643.2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林华文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林华文限制高消费,同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643.28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