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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118号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118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柏坊镇荆林村培家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徐某,男,1995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云成家园小区****。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阳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