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118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柏坊镇荆林村培家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徐某,男,1995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云成家园小区****。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阳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