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杨灿,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毛力云,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灿与被执行人毛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力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灿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力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9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杨灿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毛力云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2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2019年4月16日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息红利信息、向湖南省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查询保险理财产品,均反馈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4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毛力云发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被执行毛力云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灿,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未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被执行人毛力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力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