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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民初2505号

宁阳金阳仓储有限公司与张洪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宁阳金阳仓储有限公司;张洪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2505号

原告:宁阳金阳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车站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经理。

被告:张洪法,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阳县。

原告宁阳金阳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晴晴

审 判 员  孟 建

人民陪审员  沙兴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