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2505号
原告:宁阳金阳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车站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经理。
被告:张洪法,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阳县。
原告宁阳金阳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晴晴
审 判 员 孟 建
人民陪审员 沙兴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