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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8执141号

叶生玲与胡先梅,许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生玲;胡先梅;许正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8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叶生玲,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许正波,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胡先梅,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叶生玲与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陕092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生玲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1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00元、执行费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对许正波、胡先梅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轮候查封许正波名下大众牌陕A336**号、比亚迪牌陕AYV7**号车辆,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许正波、胡先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928执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家军

审判员  刘恒宇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亚男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