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姚舫,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蒋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沈涛,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舫与被执行人蒋武、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舫与被执行人蒋武、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3号2栋5单元2层1号(房产证号:昌20××54)房产。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对上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27.62万元,并于2018年11月27日将上述资产挂网拍卖,经第二轮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姚舫向我院提出申请将上述资产按照变卖价格1148600元抵偿债务。本院依法进行以物抵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11执19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蒋武、沈涛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成武 执行员 程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