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磊,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2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杨磊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0××××的小型轿车沿鲁宏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山东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磊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0±5.5mg/100ml,系醉酒驾驶状态。案发后,被告人杨磊于2019年4月17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章记录,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杨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磊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杨磊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磊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磊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