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7045号
原告:河南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书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兆平,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合功,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合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合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