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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377号

樊海博与程豆豆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海博;程豆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西大街,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程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陕0429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某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 剑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军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