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702行初74号 原告万源市紫金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新华社区紫金华庭B-1-2。 主任邹联双。 委托代理人吴安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天荣,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蒋方翔,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源市紫金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市紫金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源市紫金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