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44号
申请人:胡俊,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周家强,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58067975X2。
法定代表人:祖应六。
被
申请人: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医学院家属楼28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9361522D。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本院在审理(2019)黔0303民初4584号原告胡俊、周家强与被告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刑文峰、桂礼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俊、周家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887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乡音价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众鑫支公司维本次保全出局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俊、周家强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8771.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摧毁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共识递交续行保全申请;在期限届满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