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8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住湖南省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康某某,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82执恢9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