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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刑初122号

(2019)湘1126刑初122号被告人骆国飞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骆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26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国飞,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太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国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智勇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欧春慧、谢冒仔组成合议庭,代理

书记员杨熙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国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1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骆国飞持B2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M893**,核载人数为19人,实载34人的中型普通客车,从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驶往宁远县太平镇集市方向,途径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猪场附近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客受伤、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骆国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骆国飞于2018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骆国飞积极支付了所有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 为证明上述事实,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骆国飞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骆国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骆国飞已与30位乘客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其谅解。 还查明,被害人黎仕元、黎尚亮、黎昊阳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被告人骆国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骆国飞出生于1964年2月4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骆国飞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的情况。 3、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骆国飞取得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其驾驶的事故车辆车型不符的事实。 4、车辆信息,证实湘M893**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骆国飞。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经过及本次事故应由被告人骆国飞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6、协议书、赔偿凭证,证实被告人骆国飞已与其中的30位乘客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其谅解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半钟左右,骆国飞打电话给我说他驾驶的湘M893**中型普通客车在排楼下村猪场路段出事了,路上有泥巴,很滑,就翻车了,他开始说准备跟伤者私了,我就跟他说这么搞不行,就让他报交警,他还让我叫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去现场帮他运伤者去医院,我就调了一辆车去现场帮他运伤者了。 2、证人黎某次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27分,我接到村民黎苏平的电话,他说在我们村猪场附近路段有辆车翻车了,叫我赶紧报警,接完电话后,我立即赶往出事地点。赶到现场后,我看到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侧翻在排楼下住岭壁洞方向的马路左边荒地里,当时中巴车里的乘客都已经被别人救出来站在马路上了,周围围了不少人,现场比较乱,我看到黎海云、李苏珍的眼部在流血,还有很多乘客有伤,我就立马拨打了122跟急救中心,接着又向镇里的领导汇报了情况。过了十多分钟,镇里的人大柏主席就带人来现场处理了,后来我们看到救护车要等几十分钟才能赶来,我们就跟镇里的干部商量自己用车子把伤者送往县城医院救治。过了一会儿,交警也赶到现场了,我们就各自散了。 出事的那辆中型普通客车是排楼下村至太平圩上的农村公交车,出事时,驾驶这辆车的是骆国飞。 3、证人黎某福的证言,证实出事当天十点多钟,我在太平圩上听来赶闹子的村民说,早上六点多钟在排楼下村杨家岭猪场附近的水泥路上,一辆排楼下村跑太平圩的农村公交车侧翻了,造成车上人员受了伤。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黎某吉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6时30分许,我搭乘的湘M893**农村公交车在太平镇排楼下村一个下坡转弯的路段翻车了,我现在浑身都痛。 2、被害人黎某万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6时30分左右,我搭乘了一辆公交车往太平镇上去赶集,车子行驶到猪场附近的一个弯道时侧翻到路边的田里,我们都受伤了,过了一会儿,镇里就安排车子把我们送到医院来了。 3、被害人骆某翠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时30分左右,我搭乘的湘M893**中巴车在太平镇排楼下村路段翻车了。这次事故导致我的肋骨有点痛,右手也受了伤。 4、被害人黎某玉的陈述,证实今天早上6点多钟,我带我外孙翁州强搭乘骆国飞驾驶的湘M893**中巴车翻车了,车上很多人都受了伤,我的头也受伤了。 5、被害人翁某强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和我外婆黎良玉搭乘的中巴车发生了侧翻,我的左肩部骨折了,就来宁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 6、被害人黎某亮的陈述,证实今天早上6点多钟,我搭乘骆国飞驾驶的中巴车去赶集,该车行驶到我们村猪场那个位置的时候,车就翻到田下去了,车上坐了三十多个人都基本受伤了,我的肋骨还有屁股都受了伤,就被送到中医院来了。 7、被害人毛某荣的陈述,证实今年七月初四(农历),我搭的一部中巴车发生了侧翻,我当天没什么感觉,就没有去看病,第二天因为头部后面肿痛,就去县中医院拍了CT,发现没什么问题就回来了。 8、被害人黎某亮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我和我孙子黎昊阳(三岁)搭乘的中巴车发生了侧翻,我的后背受了点伤,但不重,黎昊阳没有受伤。当时我父亲黎仕元、我母亲骆荣秀和我侄孙女黎思雨也在车上,翻车后我问我母亲搞到哪里没有,她回答讲没有什么问题,我父亲因为耳朵不好,我就没有问他。 9、被害人黎某元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多钟左右,我在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搭乘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准备去太平镇集市取钱,我上车的时候,车上已经坐满人了,车上过道上也站了几个人,我上车之后就站在过道中间,后来又有几个人上车站在过道上,当车行至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一个下坡路段的时候,我们的车就往左边侧翻了,我被压在了人群上,后来我也不知道是谁把我拉了出来,好像是两个女的拉我出来的。过了不久,就有车来现场了,我就上车被送到医院来治疗了。我们车上的人大部分都受了伤,我要求姓骆的这个驾驶员帮我治好就可以了。 10、被害人骆某秀的陈述,证实2018年农历七月初四,我搭一部中巴车去太平镇赶闹子,中巴车翻车了,我当时在车上但没受伤,过了二、三天,我是因心脏问题来中医院住院的。 11、被害人黎某雨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左右,我搭乘的一辆中巴车在本村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是骆国飞,我经常搭他的车。这次事故导致我的腰部有点骨折,不太严重。 12、被害人房某荣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时左右,我搭中巴车去太平镇赶闹子,车子开出不久就发生了侧翻,车上许多人受了伤,我的肋骨断了三、四根。 13、被害人黎某旺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搭乘的一辆中巴车在太平镇排楼下村路段发生了侧翻。在这次事故中,我的关系不大,就是左胸有点疼。 14、被害人黎某栋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搭乘的一辆中巴车在排楼下村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次事故导致我的胸口有点疼,但没有骨折。 15、被害人李某珍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6点多钟,我坐的一部中巴车在太平镇排楼下村发生了侧翻。这次事故导致我的左眼上部受伤缝了针。 16、被害人黎某云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6点多钟,我搭乘一辆中巴车在排楼下村发生侧翻。这次事故导致我的左眼上部受伤缝了针。 17、被害人黎某祥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搭乘一辆中巴车去太平圩赶闹子,上车后大约十几分钟,车子行驶至排楼下村一个弯道路段时,我突然感觉车子往左开去,接着车子侧翻到马路左边的荒地里。出事后,过路的人把车子玻璃砸开把我们救了出来,车上很多人包括我都受了伤。 18、被害人欧阳某保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跟我媳妇黎利平搭乘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在我们村的一个弯道路段侧翻了。这次事故造成我和我媳妇黎利平还有车上其他有些人都受伤了,我的腰部有骨折。 19、被害人黎某平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跟我婆婆欧阳荣保在我们的屋边前上了一辆跑排楼下村至太平闹子的农村公交车,车子开了约十多分钟,到了一个弯道路段时,车子失控,往马路左边侧翻了。侧翻后,过路的人把车子玻璃砸烂,把人一个个拉出来,然后有人报警,没多久,救护车就把我们接起送到骨伤科医院来了。这次事故造成我和我婆婆欧阳荣保及车上很多人都受了伤。 20、被害人黎某学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在我们村的路边上了这辆中型普通客车后,车子开了大约一里多路,开到我们村的猪场附近的一个弯道路段时,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子就失控了,往左边开去,侧翻在马路左边的荒地里,后来外面有人过路就把车子玻璃砸开,把我们救出来,我跟车上大部分人都受伤了。 21、被害人黎某堂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我在我住的屋边上了排楼下往太平闹子去的中巴车,车子开了大约十来分钟,不知怎么回事就侧翻到马路左边去了,我跟车上很多人都受了伤。 22、被害人唐某章的陈述,证实我是早上6点左右在排楼下上车的,车子开起又到其他自然村上了些人,之后开往太平镇赶闹子,然后在本村一处下坡路段车辆打滑翻车的。这次事故造成我的腰部受伤。 23、被害人黎某良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左右,我在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搭乘一辆开往太平镇集市的中型普通客车去赶集,当车行至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猪场路段的时候,突然车子就往左边侧翻了,我被压在了位置上,有人把车玻璃打碎后我才慢慢走了出来,走出来之后我才知道车是翻到路边的田里了,车上很多人都受了伤,最后就有好几辆车来现场将我们送到医院来治疗了。 24、被害人黎某孝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左右,我在我们太平镇排楼下村村口搭乘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准备去太平镇赶集,当车行至太平镇排楼下村一个下坡路段的时候,我搭乘的这辆车就突然失控侧翻到路边的荒田中了,我们车上大部分乘客都受了伤,我的肋骨也受了伤。 25、被害人陈某生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钟左右,我跟我老婆在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搭乘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准备去太平镇集市赶集,当我们搭乘的这辆车行至排楼下村一个下坡路段时,前方有一段泥泞路面,我坐在副驾驶室位置看得很清楚,车辆的前轮一进入泥泞路面,车头就往左边滑过去了,驾驶员就赶紧踩刹车,但是已经控制不了车辆了,然后车就慢慢往左边的田里倒了下去侧翻了,后来有人把车上的玻璃打碎之后,我们车上的人就陆陆续续出来了。过了不久,排楼下村的书记黎先次就赶到现场并报了警,我们这辆车的驾驶员也联系车辆来现场将我们这些受伤的人分别送往医院治疗了。这次事故造成我跟我老婆都受了伤,车上大部分人也都受了伤。 26、被害人王某姣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7时左右,我和我们村子上的人搭乘骆国飞驾驶的中巴车从太平镇排楼下村出发往宁远县太平镇集市方向,途径事发路段时,我发现地上有很多泥土,当天又下了雨,所有可能导致车辆打滑才翻车的。翻车之后车上的人把车窗玻璃打破就出来了,然后骆国飞打电话叫人开车来把我们受伤的人送往医院治疗了。这次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27、被害人黎某成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钟左右,我在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搭乘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准备去太平镇集市赶集,当车行至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猪场路段时,突然车就失控了,然后车辆就侧翻到路边的田里去了,路人将玻璃打碎之后,我们车上的人就出来了,我们受了伤的人就在路边等候,过了不久,就有几辆车来现场将我们受伤的人送往医院治疗了。这次事故造成我的身上多处受了伤,车上其他人也都受了伤。 28、被害人王某章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多钟,我跟黎世柱两个老人家在我们村的马路边上了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车子开了十多分钟后,在排楼下村一个弯道路段时,我突然感觉车子往左边开去,然后就侧翻到马路左边的荒地上去了。出事后,路过的人把车子的玻璃砸开,把车上的人救了出来。等了一会,有人就开车把我们送到宁远县中医院去救治了。这次事故造成我受伤了,还有车上很多人也受了伤。 29、被害人黎某柱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多钟,我跟邻居王田章老人家在我们村的马路边一起上了一辆中巴车,车子开了十多分钟后,突然我感到车子往左边倒去,然后我们坐的车子就侧翻到左边的荒地里去了,后来别人把我们救出来用车子把我们送到宁远县中医院去救治了。这次事故造成车上很多人受伤,我没怎么受伤,没什么要求。 30、被害人谢某英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六点多钟,我跟我孙子陈琪一起在我屋边的马路边上了这辆中巴车,大约过了十多分钟,突然感到车子往左边倒去,然后车子就侧翻到左边马路边的荒田里。出事后,过路的人把车上的人救了出来,然后有人开车把我们分批送到医院救治。这次事故造成车上很多人受了伤,我也受了伤。 3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多钟,我奶奶谢解英带起我在我们村的路边搭乘这辆中巴车去太平圩上赶闹子,上车后大约有十多分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子就侧翻了。后来有人把车子玻璃砸开,把我们救出来后,我就陪我奶奶坐别人的车去宁远县骨伤科医院住院,当时我没什么感觉哪里痛,第二天我感觉脖子有点痛,我亲戚就把我送到宁远县中医院去检查,检查没什么大碍。 32、被害人蒋某秀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多钟我搭乘的一辆中巴车发生了侧翻。我的左肩和右胸受了伤,在骨伤科医院住了二天就出院了。 四、被告人骆国飞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8年8月14日早上六点钟左右,我驾驶我的湘M893**中型普通客车搭乘十七八个乘客从宁远县太平镇排楼下村村口出发准备驶往宁远县太平镇集市方向,因为没有售票员,我也不知道当时车上具体有多少人。当我驾车行驶至排楼下村村道猪场路段的时候,我看见前方道路右转弯处的路面上有一层薄泥巴,我以为可以安全通过的,谁知道当我住右边打方向,车前轮驶入泥巴路面后,前轮就开始失去抓地力了,前轮一下子就驶出了路面,车辆失去了控制,并向我行驶方向左侧道路的低洼荒地侧翻了。侧翻之后,我就赶紧把车窗玻璃敲碎让乘客出来。我发现我车上的乘客以及我本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了伤,就联系其他车辆来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就诊。后来排楼下村的支部书记来到了现场并报了交警,交警打电话给支部书记的时候我接了交警的电话,我跟交警说,我是车辆驾驶员,车辆侧翻造成多人受伤,我已经联系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了,有的送到了中医院,有的送到了骨伤科医院。过了不久交警就来现场了,交警勘查完现场后,就将我带到交警中队来了。 五、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国飞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国飞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骆国飞积极支付了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国飞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骆国飞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骆国飞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国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智 勇

人民陪审员 欧 春 慧

人民陪审员 谢 冒 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熙 代理

书记员 杨熙(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