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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371号

吕大超、刘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大超;刘永;潘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吕大超,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宿州市祁县。。

被执行人:刘永,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宿州市祁县。

被执行人:潘春玲,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吕大超与刘永、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西勇

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

人民陪审员  苗文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