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朝学,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钟梅,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常德海之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朝学、钟梅、常德海之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湘07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6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进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住房、无汽车、无住房公积金、无保险等其他财产性收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4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83017.18元,尚有383017.1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周建军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世豪
书 记 员 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