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2689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的: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雨达,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雨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因原告深圳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遥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