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牛小波,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杰,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任向林,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牛小波与张杰、任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