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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执3575号

牛小波、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小波;张杰;任向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牛小波,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杰,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任向林,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牛小波与张杰、任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