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林路38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40058。
负责人:黄连团。
被执行人:蔡丽娜,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林和狮,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洪文环,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丽娜、林和狮、洪文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在石狮市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754号裁决一案指定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