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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193号之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蔡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蔡丽娜;林和狮;洪文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林路38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40058。

负责人:黄连团。

被执行人:蔡丽娜,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林和狮,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洪文环,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丽娜、林和狮、洪文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在石狮市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754号裁决一案指定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