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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535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永峰、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永峰;马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5357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8587117K。

主要

负责人:李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林,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峰,男,1982年02月20日。

被告:马燕,女,1985年09月04日。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永峰、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