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吕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116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9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吕某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某书面申请撤回(2019)鄂0116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陈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116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