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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3204号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强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强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3204号 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存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铁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强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国栋二 〇 一 九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书  记  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