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3204号 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存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铁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强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国栋二 〇 一 九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书  记  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