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 负责人罗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越,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健,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一玻,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8〕10504345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渝交执罚〔2018〕105043452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胡宗维
书 记 员 罗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