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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行审124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申请执行曾一玻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曾一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 负责人罗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越,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健,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一玻,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8〕10504345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渝交执罚〔2018〕105043452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胡宗维

书 记 员 罗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