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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450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郭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1302民初450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东路**绿湖新邨**裙楼**。

负责人:吴昌军,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承校,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婷,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艳,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称,2015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惠州个信贷字2015第RL20150523000900号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2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1.7%,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其发放了120000元贷款,已依约履行了借款的义务。截至2018年8月2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854.02元、利息6342.79元、复利678.01元,共计33874.82元。原告多次向其催收未果。原告认为,根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854.02元、利息6342.79元、复利678.01元,共计33874.82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被告郭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6854.02元、利息12806.04元、复利2784.79元,共计42444.85元;

二、被告郭艳从2019年7月起每月至少归还5000元,所欠借款本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三、若被告郭艳未按调解后约定足额支付上述拖欠款项,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的欠款本息;

四、本案诉讼费6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艳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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