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信,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李恩峰,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信与被执行人李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恩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手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5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恩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恩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恩峰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齐鲁银行、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协助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恩峰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其他企业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本院于2018年4月4日通过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唐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恩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恩峰患有××。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李恩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家信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恩峰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就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张家信进行了告知,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22095.05元,均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唐同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