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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执71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寿光东昊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汇丰机械有限公司;刘玮华;吴金凤;张法之;刘玮荣;张仁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潍高路南万事达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0197005T。

法定代表人:刘玮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东昊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以东联盟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697467X1。

法定代表人:刘文怀,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办后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3188666M。

法定代表人:张仁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玮华,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张法之,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刘玮荣,女,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张仁山,男,195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中兴塑料有限公司、寿光东昊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汇丰机械有限公司、刘玮华、吴金凤、张法之、刘玮荣、张仁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万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中兴塑料有限公司报告其财产已全部被他案查封,其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履行义务。 2019年3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7日,本院向寿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中兴塑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2019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涉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晓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