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1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芹,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赵永信,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周芹与赵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永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永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永信的存款2051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周开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