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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365号

无锡易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易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易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西路**。

法定代表人:魏宏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易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执行标的本金70000元及利息(待计算)、诉讼费用792元,均未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4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套房产及土地已全部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及变更信息,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协助单位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5月14日通过协助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有金融理财产品可供执行。2019年5月20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公司聊城高唐支公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无锡易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