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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02刑初689号

徐高斌、郜孟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徐高斌;郜孟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602刑初689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高斌,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8年1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因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川汇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辩护人关皓文,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郜孟哲,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2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抓获,3月28日被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2018年3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辩护人孙铁洲,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8)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高斌及其辩护人关皓文、被告人郜孟哲及其辩护人孙铁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以帮助孙某、郭某等人开办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为名,骗取孙某出票费10万元、找资方费用2万元、盖章费20万元(纪某代交)、核行费及保险金35万元(纪某代交)等共计现金67万元。经鉴定,该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的河南久通电缆厂财务章与河南九通电缆厂财务专用章不是同枚印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返还被害人财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徐高斌辩称,自己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因为,1、自己只是从中介绍,收被害人10万元钱给郜孟哲,给被害人出的有借条,其他钱没见,盖章是郜孟哲和他们一起去的。2、给张黎明的2万元钱是张黎明自用;3、核行费35万元没有查清资金流向,也没有证据证明徐高斌参与了;4、汇票的真假看不出来,不知道是假票。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高斌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是通过给朋友介绍业务、帮忙促进合作的居间行为,被告人对本案的诈骗事实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涉案票据是假的,没有非法占有本案的涉案金额;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高斌涉案数额为67万元是错误的,没有认定依据。因为本案的涉案金额,仅有被害人陈述,无转款凭证、收据等证据予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满足刑事证据规则的唯一性。被告人徐高斌经手的只有10万元钱且已转给郜孟哲,徐高斌给被害人出具的还有借条,其他款项被告人徐高斌没参与,也不知情;3、本案的证据多为言辞证据、传来证据,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徐高斌参与诈骗。被告人徐高斌的行为是普通的民事居间行为,而非诈骗行为。

被告人郜孟哲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是通过徐高斌认识的其他人,只知道盖章费二十万元,其中的十万元钱给杨青松了,十万元钱给王海军了,其他的钱不知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郜孟哲仅参与了20万,其中10万元交给了杨青松,其余的10万元钱经被告人郜孟哲认可经过其账户收到10万元,后交于王海军,郜孟哲应对1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孙某支付的10万元及其余47万均不知情;2、郜孟哲仅是听从徐高斌的指示,在犯罪中起作用较为轻微,费用并未实际经过郜孟哲,系从犯;3、郜孟哲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利于公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应当认定为坦白;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以为孙某、郭某等人开具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为名,骗取孙某出票费10万元、盖章费20万元(纪某代交)。经鉴定,该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的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同枚印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2017年5月3日孙某向公安机关110报警称被徐高斌、张黎明、郜孟哲骗取现金67万元。2、徐高斌、郜孟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抓获经过、徐高斌出所登记:2018年1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在中原路执勤时,接到(线索称)交警二大队车管业务大厅发现一名逃犯,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落实,该逃犯名叫徐高斌,身份证号:。徐高斌于2018年1月12日至1月16日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4、郜孟哲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2018年3月2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紫荆路派出所抓获。2018年3月28日被羁押于河南省巩义市看守所。5、徐高斌、郜孟哲无前科证明6、借条、收据、银行凭证。(1)孙某提供的徐高斌于2016年2月3日出具的借孙某现金壹拾万圆整。2016年2月18号之前归还的借条;(2)王相卿提供的徐高斌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的借王相卿现金33万圆整;(3)郭某提供的2015年12月21日郭某转给郜孟哲人民币15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4)郭某提供的2015年12月22日郜孟哲出具的收到郭某业务款贰万元整的收据;(5)收据:2016年3月1日,河南融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人纪某代交)核行业务费用及保证金贰拾万元;(6)收据:2016年3月1日,翟基翔收到文营辉信息服务费壹拾伍万元整。注:此款因文营辉手续原因导致服务失败,此款一概不退。同意文营辉同意纪某。7、纪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017年4月20日,纪某就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出票人:久通电缆)一事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孙明瑞处理。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2017年4月20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从孙明瑞处扣押:收据一张(手写载明十五万元)、收据一张(核行费用及保证金贰拾万元)。(2)2017年4月20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从王相卿扣押:商业承兑汇票陆张。付款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账号:41×××83,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周口分行西华支行;收款人: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账号:80×××14,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票号0010006223316354(时间2016年2月26日)、0010006223316356(时间2016年7月26日)、0010006223316357(时间2017年2月26日)、0010006223316358(时间2017年7月26日)、0010006223316359(时间2018年2月26日)、0010006223316360(时间2018年7月26日),物品持有人:王相卿。9、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仅此一枚,使用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017年7月27日。10、辨认笔录:(1)2017年8月29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组织王相卿对10张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王相卿分别辨认出徐高斌、郜孟哲、郭某。(2)2017年8月29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组织孙某对10张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孙某分别辨认出郭某、徐高斌、郜孟哲。(3)2018年8月21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组织孙某对10张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孙某辨认出杨总(杨青松)。11、调取证据通知书。(1)2017年7月10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到西华建行,调取票号:00100062、23316354;00100062、23316356;00100062、23316357;00100062、23316358;00100062、23316359;00100062、23316360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是西华建行开具。西华建行证明该行从未出售以上六份商业承兑汇票。(2)2017年7月10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调取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账号41×××83(商业承兑汇票上付款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账号)是否在西华建行开立。西华建行证明此账号非该行开立。(3)2017年7月10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调取账号41×××83开户信息交易明细(2016年1月至今)。后建行出具对该账号的查询结果:截止到2017年5月9日,查无个人活期账户信息。(4)2017年7月25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调取“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徐学忠手章”、2016年03月份前后,同期印章使用文件。12、河南九通电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13、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用以鉴定使用的财务专用章本公司只有一枚。启用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至今。下附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盖有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7年7月25日,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提供公安机关鉴定使用“徐学忠”印章印纹六个,提供公安机关鉴定使用“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纹六个。14、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票原件六张:每张金额为叁仟万元整,出票日期分别为2016年7月26日(该票号为23316356)、2016年1月26日(该票号为23316354)、2017年7月26日(该票号为23316358)、2017年1月26日(该票号为23316357)、2018年7月26日(该票号为23316360)、2018年1月26日(该票号为23316359)。15、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人王海军,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锦秋小区40号楼1单元402室。王海军已于2017年1月7日死亡。16、孙某提供转账给张黎明贰万元的工商银行单据。17、纪某存入焦亚锋的单据及明细:2016年2月26日纪某存入焦亚锋账户10万元。18、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周)公(刑)鉴(文检)字【2017】32号印章鉴定书一份。检材:编号分别为23316354、23316356、23316357、23316358、23316359、23316360的商业承兑汇票六份(原件),标识分别为JC1、JC2、JC3、JC4、JC5、JC6。样本:编号为0321749的收据一份(原件),标识为YB1;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印文样文一份(原件),标识为YB2。鉴定要求:检材上的“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4116030001697”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鉴定意见:检材(JC1/2/3/4/5/6)上的“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4116030001697”印文与样本(YB1/2)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三)视听资料:光盘。(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徐高斌的供述与辩解:我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友谊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做房产营销至今。2015年下半年,在周口市川汇区我和孙某找到我的朋友郜孟哲,想让郜孟哲给开一张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孙某通过我交给了郜孟哲10万元。后来,可能是孙某没有通过这张商业承兑汇票从银行贷出钱,孙某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就报警了。我没有从中收钱。2016年的时候,我帮助孙某等人做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期间我给他们介绍了负责出票的郜孟哲、资方翟基翔,先后一共收取孙某等人出票费用10万元(由我经手的)、盖章费用20万元(孙某等人直接交付给郜孟哲)、交给资方核行费用30万元。我没有拿任何提成,10万元出票费虽然是我经手的,但我直接交给郜孟哲了,后来交的盖章费用和核行费用没经我的手,我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想等着贷款下来,我想用一部分钱,这个事情我事先给孙某、郜孟哲已经讲过啦,他们也答应让我用三四十万元。大概是2015年的时候,我曾经给郭某说过我在周口做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我朋友能开出来九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开出票后拿着这个汇票,找来资方,我们能保证通过核行,后就可以拿着这个汇票去做抵押贷款,贷款额度是承兑汇票额度的百分之八十。孙某等人通过郭某知道这个事情后,就给我联系想办这个业务,孙某他朋友的企业需要钱,想做这个业务来弄资金。我给孙某说明情况后,郭某就带着孙某等人来周口找我了。因为郜孟哲说九通电缆厂在西华建行授信有3-5个亿,所以才在西华建行核行,这个事情我曾经告诉过孙某,期间郜孟哲给我发过的一些信息,我转发给了孙某,是关于九通电缆厂的一些信息。我给孙跟瑞说的,我们这边可以开出九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出票钱需先交30万元出票费,才能出票,开出票后自己找资方,我们负责通过核行,核行需要交费用30万元,核行通过后就可以使用这个汇票抵押贷款。大概2015年,我通过翟基翔介绍认识的郜孟哲,翟基翔开的有投资公司。2014年或2015年,我和孙某是在徐州认识的,孙某是专业给别人搞融资的。2016年,郜孟哲告诉我说:他可以做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他有能力开出九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客户只要能找来资方,他就能保证通过核行。郜孟哲家是巩义市的,他就是专门做汇票抵押贷款业务的,郭某是登封的一个房地产公司项目经理,我和郭某在2012年就认识了,当时我想代理他的项目,后来也没弄成,我们就是那时认识的。因为在孙某之前,我曾经帮助一个姓黄的男子,正在找郜孟哲做这个业务。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朋友需要资金,我们去武汉做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业务,前期一共交了30万元,其中12万元是我出的,对方承诺开出的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是最后也没有开出来,我们报警时这些人都已经被武汉市公安局抓起来了。2016年底快过年的时候,孙某等人知道我能办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后,就和郭某一起来周口找我,我当时是在周口七一路汉庭酒店开的房间,当时他们来的人有孙某、王相卿、文营辉、郭某等四人,我们这边有我和郜孟哲,我给孙某他们说:我朋友郜孟哲可以开出周口市一个上市企业九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要先交费。郜孟哲也表示要先交费才能出票,开出的票保证能通过核行,但是要先找来资方。这些内容我提前告诉了孙某他们,郭某也需要资金,他没有资金来交这些费用,所以郭某把他的房产证押给了王相卿,王相卿借给郭某30万元,但是只支付了20万元,还差10万元,郭某也非常想把这个业务做成,所以才让王相卿又拿出10万元来办这个业务。因为郭某只是项目经理,没有企业资格,而文营辉也缺资金,所以孙某拉文营辉做这个业务,并已经提前商量好,贷出来的3000万元,九通电缆厂作为出票方,要用一半,剩余1500万元,文营辉、郭某分大头,我可以用三四十万,而孙某要点位。贷出来的钱,由文营辉、郭某给他提2个点,也就是三四十万。2015年下半年我和郭某认识之后,我曾介绍郭某在漯河市开过两张漯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郭某是转过2万块钱给郜孟哲。这2万块钱中的有1万块钱是我的,我借给郭某的。郭某拿这2万块钱找郜孟哲开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们还一起去巩义找郜孟哲验票,我在巩义市找来人验票,也没验出结果,郭某找人在郑州验了票,结果发现票是假的,郜孟哲一直说票是真的,后来郜孟哲把票给拿走了,郭某给郜孟哲要钱,也没有要回来了。这1万块钱,是通过银行转帐转到郭某的,用的是我本人的工行卡。介绍郭某到周口去开商业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业务是因为郜孟哲在周口可以开出久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刚开始郭某没有企业,孙某又找来文营辉的企业。开出的汇票,如果抵押贷款出来之后,孙某要用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五、六,即一百万左右,而我要用其中的三、四十万元,这些都是事先说好的。久通电缆厂的汇票,是当天上午,王相卿把钱交给我之后,我就把钱交给了郜孟哲,我开着车拉着郜孟哲从周口去郑州开票,我们到郑州后,我在人民公园附近等着,郜孟哲出去拿的六张久通电缆厂的汇票,没有盖章,我不知道郜孟哲是从哪弄来的汇票,我们回到周口时,已经天黑了,到周口后,郜孟哲就把这六张汇票交给了我,我把票交给了孙某了,郜孟哲还说:再交20万元,才能盖章。在此之前,我们曾去过周口的久通电缆厂。刚开始是他们找的资方,后来他们没有找到资方,孙某联系我,我就介绍孙某去找翟基翔了。关于经我手收10万元的情况:在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的汉庭宾馆酒店房间里,郭建新给了我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是开票费用,在场的有孙某、王相卿、文营辉等人都在场。收到现金之后,我去了郜孟哲的房间,把10万元现金给了郜孟哲。没有其他人在场,房间里就我和郜孟哲。郜孟哲拿到现金之后,他带着现金出去了,是用纸包着现金,他说是去找一个黄姓男子,黄姓男子也在酒店住,黄姓男子也准备找郜孟哲开票呢。几分钟之后,郜孟哲又回到房间,我看到郜孟哲手里的现金看上去少了一部分。然后郜孟哲给我说:走,去郑州拿汇票去。然后,我和郜孟哲开着车一起去了郑州。到了郑州市人民公园西门,也就是郑州大石桥附近,郜孟哲下车上楼拿汇票去了,我在楼下车里等着,郜孟哲下车之后,去了大石桥附近的一个商务楼里。大概过了一个小时,郜孟哲从楼上下来,手里拿着六张商业汇票。我还看了看。(出示扣押的六张汇票)对,就是这六张汇票,只是当时没有盖章。去拿郑州汇票是郜孟哲安排的,郜孟哲喊着我去,我就去了。当时是2016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就是汇票上面显示的时间,我开着车带着郜孟哲去郑州。我们临走的时候,我还来到孙某、郭建新、王相卿等人的房间,打了个招呼,我说我们开汇票去了。郜孟哲拿到汇票之后,我们就开车回了周口,到周口的时候是晚上7点左右,天快黑了。我们回到宾馆,我把六张汇票给了孙某,孙某问为什么没有盖章?郜孟哲给孙某说:你们没有把钱交完,还要交纳20万元盖章费用,你们把钱交完,我就可以带着你们去河南久通公司盖章;加完章后,你们找资金方,河南久通负责银行出担保函。当时郜孟哲、郭建新、文营辉、王相卿都在场。郜孟哲说完话后,孙某也同意了。之后,孙某等人拿着六张汇票了离开了周口。孙某、郜孟哲互留了电话。过了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我忘记了,郭建新给我打电话说:这六张汇票的章已经盖了,加盖的是河南久通电缆公司的印章,正准备核行呢。这时候,我才知道汇票加盖印章的事情,他们加盖印章的时候没有通知我,我不知道加盖印章的事情。既然这六张费用已经加盖了印章,肯定是孙某等人给郜孟哲交纳了20万元的开票费用,否则郜孟哲也不会加盖印章,少一分,郜孟哲也不愿意。什么时间在哪里加盖的印章具体我不知道,应该是郜孟哲给孙某他们加盖的印章。当时,我把汇票给了孙某等人后,我就没怎么来周口。郜孟哲给其说去郑州开票,他给我指路,一起到了郑州市大石桥附近,路上郜孟哲一直打电话,不知道打给谁,到后郜孟哲让我在路边等着他去开票。之后他取一个商务大楼,手里拿了一沓钱,有2-3万,我在车里坐着。2个小时后郜孟哲拿着六张汇票下来没有盖章,之后开车回了周口。2、被告人郜孟哲的供述与辩解:大概2015年底,我当时需要钱,需要融资,出来跑资金,认识了同样出来融资的郭建新,郭建新在登封开发房地产。后来在巩义,我通过郭建新认识了徐高斌,徐高斌是专业搞融资的。刚开始,徐高斌给孙某、文营辉等人说他可以负责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是久通电缆集团的汇票,并且他可以负责找到资方,然后由王海军负责核行,核行通过就可以去抵押贷款了。其中,开票的费用是20万元,核行费用是30万元。徐高斌都给我说过这些事情。文营辉、孙某等人问我,我也是这样说的。2015年年底,徐高斌带着我到周口搞融资,也就是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徐高斌说可以办理面额为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办成的话最后可以贷出来2000多万元的现金,使用期限是三年。但是,开票的话我需要交纳20万元,当时我没有钱,徐高斌说他找了孙某、文营辉拿开票的钱,贷出来的现金大家共同用。当时在周口的一家宾馆里,徐高斌打电话喊了同样在周口的孙某、文营辉、王老三(王相卿),孙某和徐高斌之前就认识。孙某和禹州的文营辉一起来了之后,我离开了一会,他们就在屋里说话。文营辉是禹州的,经营企业的,需要资金,找到的孙某。这时候,我才见到的孙某。在周口呆了两天之后,徐高斌说:孙总、文总的开票费用马上就到了,顺利的话,年底就可以把商业承兑汇票开出来。随后,我们回郑州了。2016年1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徐高斌给我说让我跟着他打几张商业承兑汇票。随后,徐高斌开车带着我去郑州大石桥附近的商务楼里,我们一起去了商务楼里一个普通的办公室里,里面摆着办公桌、电脑、打印机,还有一名女子。上去后,我问徐高斌需要多久,徐高斌说需要两个多小时。接着,我下去了。大概两个小时候后,徐高斌从楼上下来,拿着一个信封,里面装着汇票。随后,我们就直接回周口了。徐高斌说周口久通公司最近没有商业承兑汇票,他已经联系好了,让我跟着他去郑州打几张商业承兑汇票,让我开着车带着他。当时,徐高斌是在周口的时候,给我说的这些话的。回到周口时,天已经快黑了,我们住在周口七一路的锦江之星宾馆。到了宾馆之后,徐高斌就跟孙某打电话,他在电话中说:票弄好了,你过来取票吧,当时孙某等人一直在锦江之星住着。随后,孙某、文营辉来到我和徐高斌的房间,徐高斌说票弄好了,你们拿走了。徐高斌就把装汇票的信封给了文营辉,文营辉还拿出来看了看。接着,徐高斌和文营辉、孙某下楼了。之后,徐高斌带着我、孙某、文营辉等人去了西华的一家建设银行,徐高斌指着这家银行说:以后核行的话,就在这里。徐高斌压根都没有上去。2016年过完年,徐高斌给我说,让我和他去周口,给文营辉、孙某的那个汇票盖章,我们就一起来了,文营辉、孙某、文营辉的法人、王老三也来了,另外一个准备用钱的纪某也来了,纪某跟孙某是认识的,纪某带着现金。到了周口,徐高斌联系了久通电缆的王海军,徐高斌给我们说王总是久通电缆的融资经理,王海军带着我们去了久通电缆公司。徐高斌带着纪某、文营辉的法人一起上楼盖章,我不记得文营辉是否上楼。过了半个小时后,他们下来了,徐高斌还说:说好的给人家王总20万元,你们就带了10万元。应该是纪某他们给的10万元钱。盖章下来好,我们都回郑州了。后来,徐高斌给我说转10万元,让我给王海军送去,说是盖章费用。这笔钱是徐高斌通过银行转账到我朋友焦亚峰的银行卡上,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的时间我忘了,我来到周口的一个宾馆,把10万元现金给了王海军,当时王海军的司机也在场。我一个人来的周口。隔了几天,徐高斌给我联系说,去开封见一个资金方的代表。我和徐高斌开了一辆车,孙某、孙某的弟弟、纪某、文营辉、一个司机开一辆车去了开封。徐高斌说这是他找的资金方代表。到了开封后,我们见到了一名男子,但是没有谈好。后来,徐高斌、我也陆续领着孙某、文营辉、纪某等人见了一个资方,但是都没有谈成功。此后,徐高斌也陆续带着孙某、文营辉、纪某去见了几个资方,仍然没谈成。后来,这个事情就没有走到核行的费用。2016年4、5月份的时候,徐高斌通过银行卡给我转了4.5万元,算是他给我这几个月我支出报销的费用,因为之前的几个月,我和徐高斌来回的支出是我出的。(出示扣押的汇票)就是这六张汇票。这是徐高斌从郑州大石桥附近的商务楼里打印的。徐高斌转给我的10万元给我说这是纪行长(纪某)转给他的,是纪某给的盖章费用,当时徐高斌把这笔钱转到我朋友(焦亚峰)的银行卡上的。在开票之前,我没有收到孙跟瑞等人交纳的开票费用。2016年元旦前后,徐高斌带着我在郑州大石桥附近的商务楼里打印的,我没有上去,他空手上去的,下来时拿着的,装在一张信封里,就是你们扣押的6张商业承兑汇票。转给我的10万元给我说这是纪行长(纪某)转给他的,是纪某给的盖章费用,当时徐高斌把这笔钱转到我朋友(焦亚峰)的银行卡上的。在开票之前,我没有收到孙跟瑞等人交纳的开票费用。供述郭某转给其2万元与九通电缆那6张汇票无关。去大石桥开汇票是徐高斌让给他一块去的,到地方徐高斌打了电话领着我去的附近一栋大楼,来到楼上一个办公室,有一个女子,几台电脑。徐高斌和这个女子说关于汇票的事,之后其下楼等着,2-3小时后徐高斌从楼上下来,拿着一个信封装着6张汇票,徐高斌还到银行去了一趟。开汇票花多少钱不知道。(五)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我来报案,2016年元月,徐高斌、郜孟哲、张黎明三人以帮助我们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为名,收我们出票费10万元(王相卿交纳)、盖章费20万元(纪某代交)、核行费用及保证金35万元(纪某代交),出资方费用2万元(王相卿代交),共计被骗现金67万元。我和徐高斌大概是在2015年5月在徐州认识的,当时我也在徐州办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的事情,我知道徐高斌也是在徐州办理承兑汇票抵押的事情,由于我们当时住在一个宾馆,我们就认识了。后徐高斌介绍我认识了张黎明,张黎明自称是做汽车抵押贷款生意的。大概在2015年下半年,我通过徐高斌介绍在郑州认识了郭建新,郭建新自称在登封市做房地产生意。2016年元月期间,我朋友文营辉经营的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需要用一笔资金,大概是1500万元,我把这件事情告诉了郭建新,郭建新给我说:徐高斌现在在周口市,徐高斌可以从周口市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开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在建行西华县支行授信4个亿,最多可以开4个亿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让出资方来建行西华县支行核行。徐高斌可以找出资方过来核行,如果核行通过的话,这张汇票可以从资方那里抵押贷款3000万元,月息一分八,但前提是久通电缆厂要用其中的1500万元。郭建新说如果能贷出1500万元,他也想用个二、三百万。因为文营辉急需要用1500万元资金,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文营辉,文营辉听了之后表示同意,可以让郭建新用个二、三百万。随后,我把文营辉的意思告诉了郭建新,郭建新给徐高斌联系后,徐高斌表示这个事可以办,但是需要交开票费10万元、加盖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费用20万元、找出资方35万元(资方要30万元,中间人要5万元)。文营辉一听需要交钱,他表示现在手头没钱,让我想办法把这个钱垫出来,等到1500万元贷出来后,他会把之前垫的这些钱都给补上,还会额外给我一部分费用。因为我们关系比较好,我就答应了这个事情。我们商量好这个事情后,因为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我又把这个事情告诉我的朋友王相卿,要求王相卿帮忙做这个事情,王相卿听了之后,表示愿意把出票费用10万元先替我给垫出来。我当时想着先把票开出来,做好一步再说下一步。做好这一切后,就把这事告诉了郭建新,郭建新随即就和徐高斌联系,徐高斌表示可以办理,让我们去周口,先办承兑汇票。2016年过完春节,我给我弟弟孙明瑞说:我在周口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但是需要相关费用70万元。让他想想办法,孙明瑞说他没有钱,但是可以找人借。后来,孙明瑞找到了他的朋友纪某,纪某答应出钱。纪某想着如果我们办好了商业承兑汇票,把钱抵押出来了,以后她也准备去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所以她才愿意出这个钱。大概是2016年1月16日前后的一天,我和文营辉、王相卿、郭建新一起来到周口找徐高斌办理这个事情,为此王相卿还带了10万元现金过来,我们当天是开着王相卿的车来周口的。当天我们就住在周口市五一广场对面的汉庭宾馆,我们开了两个房间,登记的是我和王相卿的身份证,我和王相卿住在五楼的一个房间,文营辉和郭建新住在一个房间。王相卿愿意出资10万元用作出票费,是因为他也在水产市场卖海鲜,我们认识有一、二十年了,他纯属是给我帮忙的,我也没有给他承诺什么。我们到周口的当天晚上,我们就在汉庭宾馆的房间内见到了徐高斌,徐高斌自己一个人来到宾馆和我们见面的。我们见面后,又再次商议了这个事情,徐高斌当场表示,只要交了10万元的出票费,他就可以负责出票,然后再交20万元的盖章,他保证可以加盖上久通电缆厂的印章。随后找出资方到建行西华县分行核发行,他全程负责到底,保证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通过核行,从出资方那里贷出3000万元。徐高斌说这些话的时候,王相卿、文营辉、郭建新及我本人都在场,由于他说的非常逼真,我们就相信了徐高斌说的话。我们知道徐高斌也在汉庭宾馆入住,但是我不知道他登记的是谁的身份证。从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是因为徐高斌表示可以从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额度为3000万元,抵押贷款出3000万元后,久通电缆厂要用其中的1500万元贷款。我们到周口后的第二天上午,我们和徐高斌在汉廷宾馆房间内见面后,徐高斌再次保证可以把这个事情办好,保证能找来出资方,并保证能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通过核行,我和徐高斌说:我要求他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周口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汇票,必须是周口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加盖的印章,必须是周口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法人签字。徐高斌同意了我的要求。于是王相卿当场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徐高斌,因为商业承兑汇票要写收款公司的全称和帐号,文营辉把他们公司的名称和银行帐号交给了徐高斌。随后徐高斌拿着10万元就离开了房间,给钱时王相卿、文营辉、郭建新及我本人在场,和徐高斌一起来的还有一名男子姓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知道这个黄姓男子也是找徐高斌办理这项业务的。徐高斌收到10万块钱后,没有给我们开具收条,但是我们四个人都在场。徐高斌说:人家久通电缆厂不见钱是不会开票的,当时我还问徐高斌是否真的在久通电缆厂开的承兑汇票,徐高斌表示绝对是在久通电缆厂开的票。徐高斌收到钱后的第二天上午,徐高斌来到汉庭宾馆我们的房间内,交给我六张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每张额度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但是要分成六次,每次贷款期限为半年,每半年换一次承兑汇票。这也是徐高斌事先告诉我们的,徐高宾给我们保证可以全程给我们办好这个事情。但是这六张承兑汇票都没有印章,因为徐高宾说等找来出资方后再去盖章,盖章还要出加盖印章费用20万元。我们当时还问这六张汇票是不是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开具的,徐高斌保证说这六张汇票是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开具的。徐高斌把承兑汇票交给我们之后,让我们先回去,等他找到出资方后,再过来加盖久通电缆厂的印章,于是我们四人就回郑州了。因为马上就要过春节了,也没有再继续办理这个事情。之后,张黎明说需要我们交纳2万元钱,他去找资方,我在郑州通过工商银行向张黎明的银行卡上转账2万元。2016年3月1日,郜孟哲、我、王相卿、孙明瑞、纪某、文营辉来到周口久通电缆厂,按照郜孟哲的安排,要交纳二十万元的盖章费,郜孟哲和纪某一块去了二楼,我们几个都在楼下,具体怎么交的不清楚。交完钱后,郜孟哲说去盖章了,晚上的时候,郜孟哲把盖过章的汇票拿了回来,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盖的章。过完春节后,大概是2016年3月份前后的一天,也就是过完正月十五后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徐高斌给我们说已经找到出资方了,出资方是巩义的。后来纪某又给资方代表交纳了15万元信息费用,具体怎么交的我不是很清楚。随后,我们和徐高斌在郑州约定好时间、地点(在郑州市黄河路纬一路口一个写字楼上见面)后,我和纪某、文营辉、孙明瑞一起来到约定地点后,也就是河南融助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徐高斌领着纪某、文营辉、孙明瑞一起上楼去见出资方,我没有上去。他们下来之后,我了解到,纪某交纳了20万元的核行费用及保证金。之后,主要是纪某去操作核行这个事情,因为纪某之前在银行工作过,我就没有怎么去管。后来,郜孟哲、徐高斌说还需要纪某交纳30万元的核行费用,纪某也没有再交纳。我电话联系郜孟哲、徐高斌,他们两个的意思就是要让再交纳核行费用,因为我感觉这个事很有问题。之后我也见不到他们。我就过来报警了。是郭某介绍我们认识的徐高斌,郭某告诉我们说徐高斌有能力办理出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交保证该汇票通过核行,找到资方,为我们贷款。郭某领着我们去见了徐高斌之后,徐高斌也这样承诺,所以我们才相信徐高斌的。郭某和徐高斌肯定是一伙的,要不然郭建斌为什么给我们介绍徐高斌,还陪我们来周口给我们办事,我们第一次来周口的房费都是郭某付的,后来郭某说这个事弄不成了,郭某又向王相卿借了20万元去漯河帮人开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直到现在郭某还没有还王相卿钱呢,所以说郭某肯定和徐高斌是一伙的。因为这个事情,我们第一次来周口,交给徐高斌10万元出票费,第二次来周口,纪某等人又交给郜孟哲20万元盖章费,这个郜孟哲就是徐高斌介绍来的,交20万盖章费的时候,就是在久通电缆厂院内交纳的,是在公司一个杨总办公室交的钱,当时是纪某上去交的钱,这个钱是交给郜孟哲了。期间,徐高斌介绍张黎明给我们资方,我们还交给张黎明2万元,张黎明也没有给我们办成事情,2万元也没能退回来。后来孙某、纪某他们又在郑州,经徐高斌介绍交纳了35万元核行费用,交给了徐高斌介绍的一个翟姓的男子。我和徐高斌是于2015年的时候,在徐州认识的。大概是2016年的时候,我们办这个业务之前,我们通过徐高斌介绍认识的郭某,我们之前并不认识郭某。当时是郭某找徐高斌办理商业承兑抵押贷款业务,郭某在登封市开发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了,所以才找徐高斌跑钱的,徐高斌当时给郭某办理承兑汇票贷款业务,需要先交出票费20万元,而郭某没有起动资金,所以王相卿借给了郭某30万元,月息是1毛。在2015年11月份的时候,郭某、王相卿、我和我孩子等四人在郑州市经七路一个小饭馆吃饭,王相卿转给郭某20万元,又交给郭某7万元现金,郭某给王相卿打了个30万元的条,还抵押了一个房产证复印件。王相卿借钱给郭某是因为徐高斌在给郭某办理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出票费20万元,郭某没有起动资金,王相卿才借给郭某的,月息1毛。据我所了解,徐高斌带着郭某去漯河办理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被骗了一部分钱,具体被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反正最后郭某手里就剩下10万块钱,据听说徐高斌到漯河市去开汇票也是找的郜孟哲,这些都是我后来知道的。我们是来周口找徐高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时,票开出来以后,交20万盖章费的时候,我们才知道郜孟哲的,之前我们并不认识郜孟哲,最早郭某去漯河市办理这个业务,也是徐高斌找的郜孟哲,那时我们都不知道郜孟哲这个人,这些话都是我们在周口市交了10万元出票费后,徐高斌说是找郜孟哲开的票,郭某知道郜孟哲之后,才说起在漯河市也是徐高斌和郜孟哲办的业务。文营辉是我找来的企业,因为郭某找不来企业,办理承兑汇票必须贷款给企业,而文营辉也缺资金,他也愿意做这个事情,但是就是没有钱,所以郭某才把剩下的10万元拿出来,交开票费的,徐高斌开票费要的30万元,因为没有那么多钱,郭某取出那10万元钱交给我,我和王相卿一起把钱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拿着钱去开票的,那时我和王相卿还不知道郜孟哲这个人。我们是把钱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把票开出来之后,直接把票交给了我们,后来我把这六张票提交给你们警察了。徐高斌给我们承诺保证开出的是久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保证能找来资方,并保证通过核行,所以我们才相信徐高斌,交给徐高斌10万元开票费的。先交10万元开票费,再交20万元盖章费,即出票费30万元,找资方30万元,核行费30万元,能开出久通电缆厂3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久通电缆厂在西华县建行授信5个亿,找来资方后,到西华建行核行,通过核行后可以从资方那贷款2400万元,贷来的钱久通电缆厂用一半,剩余的钱由郭某、文营辉各用一半。我作为中间,等贷款下来后,要给我百分之一的好处费,而徐高斌要从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八个点,这个百分之三十八由久通和郭某、文营辉对半出。徐高斌要提贷款额度的百分三十八是因为徐高斌当时承诺他负责找资方和通过核行,因为找资方需要30万元、核行也得30万元。后来徐高斌确实给我们在郑州市找来一个资方翟基翔,因为找资方要钱,我们都没有钱,我们又找来纪红霞,纪红霞又交了一个15万元(在郑州交给资方翟基翔)、20万元的盖章费(在周口交给了郜孟哲,分别是交给郜孟哲现金10万元,转帐给郜孟哲10万元。郜孟哲领着纪红霞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久通的杨总)、交给另外一个资方20万元(翟基翔找来的资方)。后来的事情,我们都没有参与,但是翟基翔是徐高斌介绍给我们的。徐高斌最早承诺他负责核行也没有办成,找资方还让我们交钱,等于也没有办成。这六张商业承兑汇票,是我们交给徐高斌10万元,徐高斌交给我们的六张汇票,我们当时就要求是久通的票,必须加久通的章,徐高斌还给我保证的很好。开票的时候,徐高斌下午出去后,直到晚上才回来,我们问徐高斌是怎么回事,徐高斌说他开车去的,路不好,轮胎坏了。当时我们不知道久通在哪,也没有在意。后来,我们追徐高斌要钱的时候,徐高斌才给我们说实话:我们交的那10万元的开票费,徐高斌和郜孟哲一起去郑州大石桥开的票,就是假票!我当时就给徐高斌要钱,徐高斌说开票花了八千多,剩余的钱都被郜孟哲拿走了。我又去问郜孟哲,郜孟哲说其没有见钱,都被徐高斌拿走了。我当时给郜孟哲说:徐高斌已经说了票是在郑州大石桥开的。郜孟哲说:他不知道票的事情。徐高斌给我说这个事情时,就我们俩在场,这是在洛阳的时候徐高斌给我说的,当时我们还没有报警,我一直在追着徐高斌还钱。徐高斌看事情办不成了,才给我说的,徐高斌还说开票花了八千多,剩下的钱被郜孟哲拿走了。所以后来,我们就来报警了。我问出来这个情况之后,告诉了王相卿,王相卿也知道这个事情。徐高斌曾在湖北给我了2万元,这个2万元钱,是之前徐高斌和我一起去办银行承兑汇票,他给我2万块钱后,我才跟着他一起去办这个业务的,我们当时在湖北武汉也报案了,这都是2015年的事情,但和周口的事情无关!在发生了周口的事情之后,即2016年的时候,徐高斌还在洛阳给了我1万块钱,在洛阳徐高斌给别人开5000万汇票时,这个汇票是天津的一张汇票,徐高斌收了人家企业5万块钱,因为我在中间介绍了这个企业,这个企业是个绿化公司,现在我也想不起他的名字了,所以我硬是给徐高斌要了一万块钱,最后徐高斌也没有给人家办成,这5万块钱,已经徐高斌已经退给我找的那个企业了,这和周口的事情无关。其它徐高斌没有给过我钱。我们交的出票费是10万元现金,当时我们在周口市七一路汉庭酒店的房间里,把这10万元现金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按照我们事先约定,保证给我们开出3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保证这张汇票是从周口久通电缆厂开出的,票面显示付款方是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收款方是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额度是3000万元,当时是我把文营辉的禹州机械有限公司的信息告诉徐高斌的,开了的六张汇票我们已经提交给你们公安机关了。当时在场的有我、王相卿、张黎明、文营辉、徐高斌在场,是王相卿亲手把10万元现金交给徐高斌的。当时徐高斌给我们承诺的是10万元保证开出久通电缆厂的汇票,再交20万元保证能加盖久通电缆厂的印章。时间是2016年1月底的时候,徐高斌收到这10万元当时没有给我出具收条,后来王相卿又找徐高斌,让徐高斌打了个收条,现在我把这个收条提供给你们。2016年过完春节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相卿、文营辉、郜孟哲、文营辉会计张明五人开着王相卿的车来到周口加盖印章,当时我们说的是再交20万元,郜孟哲负责给我们加盖久通电缆厂的印章。我们在高速口和纪某、孙明瑞汇合,纪某拿来10万元现金交给了我,我回到王相卿车上把钱交给了郜孟哲,我记得是个红色的袋子,我把钱交给郜孟哲时,王相卿、文营辉、张明都在车内。本来说好的是20万元盖章费,我们又商量好先付十万元现金,盖章后再把剩余的10万元转过去。我们汇合后就一起去久通电缆厂盖章,当时郜孟哲不让我们其它人上去,是郜孟哲领着纪某、文营辉的会计张明一起上去的,是纪某提着钱上去的。我和王相卿、文营辉、孙明瑞一起在楼下等。没一会他们就下来了,我看见六张汇票上都加盖了久通电缆厂的印章。郜孟哲告诉我们说是久通电缆厂的杨总给我们盖章的,我记得郜孟哲喊这个杨总为杨叔。我见过杨总,男,年龄四十多岁,肤色黑,瘦高个,不是本地口音。我是后来找资方时见过杨总一次。盖完章后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郜孟哲给我们打电话要剩下的10万元钱盖章费,按照之前约定,纪某往郜孟哲指定的帐号上汇去了十万块钱,算是把盖章费交齐了。是纪某通过电脑转到徐高斌指定帐号上的十万元钱。徐高斌给郜孟哲打过电话,让郜孟哲负责盖章,但是我们到久通电缆厂盖章时,徐高斌根本就没有来。之前徐高斌就给我们说好的开票10万元,盖章20万元,共计30万,先交钱后盖章。所以后来我们才先交的10万元现金,盖完章后再交的剩余10万元钱。但是这20万元的盖章费徐高斌没有经手。我不认识王海军这个人。徐高斌、郜孟哲等人我没有接到过他们的任何资金。(六)证人证言:1、王相卿的证言:2016年初,经朋友孙某介绍文辉,在禹州市开了一家机械厂,资金周转困难找贷款。孙某说如果他能弄回来贷款,也就是通过开商业汇票的形式,这家机械厂将来会表示感谢,给点好处。孙某通过郭某介绍联系了徐高斌,郭某是巩义的,也需要资金。我听孙某说徐高斌可以开出来商业汇票。孙某联系好了之后,对方提出需要10万元的开票费用。孙某把这10万元费用的事情告诉了我,让我出,让他先用一个星期。后来我就在郑州准备了10万元的现金。2016年1月底,我和孙某、文辉、文辉的会计一起开着车来到了周口,并且携带了10万元的现金。来到周口之后,孙某领着我们住在周口七一路的汉庭酒店,开了两个房间,当晚我们就在宾馆和徐高斌等人见了面,当时徐高斌一方的还有郜孟哲等人,大约七个人,这些人除了徐高斌、郜孟哲、郭某其他人我不认识。见面之后,孙某、徐高斌等人主要谈论开汇票的时候,大概意思就是开一张三千万元人民币的汇票。第二天,在孙某和我入住的房间里,我把10万元现金拿给了孙某,孙某把10万元现金给了徐高斌,徐高斌也没有开具收条、票据什么的,徐高斌说拿着这些钱去周口久通电缆开汇票,当时文辉、文辉的会计都在场。到了晚上,徐高斌拿了六张汇票并给了文辉,文辉的会计在场。后来,我见到了这些汇票。徐高斌说他在周口久通公司开的汇票,具体在哪里开的汇票我也不清楚。这些汇票都是商业承兑汇票,没有印章,付款人是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这六张票有不同的到期日,出票日期从2016年到2018年,具体的票面利率我也不知道。第二天,孙某一方和徐高斌一方都去了西华县北大街的建设银行,也是去找出资方。到了银行,徐高斌说他正在出资方那里给信阳的人办理汇票,出资方来自北京,但是我没有见到徐高斌说的出资方。一直到了银行下班,徐高斌也没有办成这个事。之后,我和孙某、文辉等人回了郑州。等了十几天,我听说徐高斌给文辉找了一个出资方。而后,在周口久通公司,孙某等人又给了徐高斌、郜明哲20万元的盖章费用,我听说这20万元给了郜孟哲,但是我没有具体看到这20万元的情况。当天晚上,徐高斌把盖完章的汇票给了文辉等人。但是,这些汇票也没有弄回来钱。到了2016年6月份,孙某就联系不上了徐高斌、郭某、郜明哲等人。这时候我们意识到被骗了。到了2016年8月,这些票一直没有弄回来钱,票就到了孙某那里,孙某又给了我。2016年3月4日,郭某还找我要了20万元,说是要到漯河开汇票,直到2016年6月份郭某消失,他都一直找借口推脱不还钱,我也没见这所谓的汇票。2015年10月,我是通过孙某认识的徐高斌。通过孙某、徐高斌介绍认识的郭某。我借给郭某30万元,月息是1毛,我实际给郭某27万元,郭某给我打了个30万元的条,还抵押了一个房产证原件。之前并不认识郜孟哲,我们是来周口找徐高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时,票开出来以后,交20万盖章费的时候,我们才知道郜孟哲的,郭某在知道来周口是徐高斌找的郜孟哲之后,就后悔了。是郭某在郑州取出十万块钱后,把这十万块钱交给我,当时交出票费的时候,我不愿意交,孙某还劝我让我交,我直接把10万块现金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拿着钱去开票的,我记得是当天上午10点多,徐高斌拿着钱去开票,直到晚上才回来,我们问徐高斌是怎么回事,徐高斌说他开车去的,路不好,轮胎坏了。当时我们不知道久通在哪,也没有在意。后来,我们追徐高斌要钱的时候,孙某告诉我说,徐高斌已经说了实话:我们交的那10万元的开票费,徐高斌和郜孟哲一起去郑州大石桥开的票,就是假票。当时徐高斌曾给我们说过:别管从哪开的票,只要管使就行,只要加盖上久通电缆厂的印章就行了。文营辉是孙某找来的企业,因为郭某找不来企业,办理承兑汇票必须贷款给企业,而文营辉也缺资金,他也愿意做这个事情,但是没有钱。所以郭某才把剩下的10万元拿出来交给我,我去交的开票费。徐高斌开票费要的30万元,因为没有那么多钱,郭某取出那10万元钱交给我,我把钱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拿着钱去开票的,那时我们还不知道郜孟哲这个人。我们是把钱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把票开出来之后,直接把票交给了我们,后来我报案时把这六张票提交给你们警察了。徐高斌给我们承诺保证开出的是久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保证能找来资方,并通过核行,所以我们才相信徐高斌,交给徐高斌10万元开票费的。徐高斌提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三十八,是因为徐高斌当时承诺他负责找资方和通过核行,这六张商业承兑汇票,是我交给徐高斌10万元,徐高斌交给我们的六张汇票,我们当时就要求是久通的票,必须加久通的章,徐高斌还给我保证的很好。徐高斌没有退给我任何钱。在2015年因为徐高斌曾在武汉给人家开汇票向我借了十三万元,在郑州给人家开汇票向我借了二十万元,所以给我打了三十三万元的借条。现在,拿我的钱人已经还了二十万元,还差十三万元。在2017年5月1日,我们在巩义市找到徐高斌时,徐高斌给我转了二万元,但是这二万元钱和周口的事情无关。徐高斌应该是中间人,现在武汉那边的事情已经报警了。我在交10万块钱出票费的时候,我就知道徐高斌就是骗的了,但是他们一直劝我,我还是交了十万块钱。徐高斌之前在郑州、武汉给人家办汇票抵押贷款的事情,弄的是假票,没办成过一个事情。这些事情不是徐高斌开的票,但是徐高斌在中间肯定有好处。当初我们交纳出票费时,在周口市七一路汉庭酒店的房间里,我亲手把这10万元现金交给了徐高斌,徐高斌给我们承诺:保证给我们开出3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保证这张汇票是从周口久通电缆厂开出的,票面显示付款方是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收款方是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额度是3000万元。同时徐高斌还给我们保证只要再交20万元盖章费,保证盖上久通电缆厂的印章。当时在场的有我、孙某、文营辉、徐高斌、文营辉的会计在场,当时我还要求徐高斌打个条,徐高斌说这是开票呢,打什么条,等一会就把票给你们拿回来了。我把钱交给徐高斌之后,徐高斌就拿着钱去开票了,直到当天晚上21时许,徐高斌才把开出的六张票拿回来,把六张九通电缆厂的汇票交给了我们。我知道郜孟哲也在这个宾馆住,但是我不知道哪个房间。后来加盖印章后,我看贷不出来钱,我就找徐高斌,让徐高斌打了个收条,但徐高斌给我们打了个借条,借条上显示是收到孙某十万元钱。开出的汇票是徐高斌交给我们的,当时都有我、王相卿、郭某、文营辉等人在场。2016年过完春节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孙某、文营辉、郜孟哲、文营辉会计张明五人开着我的车来到周口加盖印章,当时我们约定先交10万元,由郜孟哲负责给我们加盖久通电缆厂的印章。我们在高速口和纪某、孙明瑞汇合,纪某拿来10万元现金交给了孙某,孙某在我的车上把钱交给了郜孟哲,我记得是个红色的袋子,孙某把钱交给郜孟哲时,我、文营辉、张明都在车内。我们汇合后就一起去久通电缆厂盖章,当时郜孟哲不让我们其他人上去,搞得很神秘,是郜孟哲领着纪某、文营辉的会计张明一起上去的,是纪某提着钱上去的。我和孙某、文营辉、孙明瑞一起在楼下等。没一会儿他们就下来了,我看见六张汇票上都加盖了久通电缆厂的印章。郜孟哲告诉我们说是久通电缆厂的杨总给我们盖章的,我记得郜孟哲喊这个杨总为杨叔。盖完章后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郜孟哲给孙某打电话要剩下的10万元钱盖章费,按照之前约定,纪某往郜孟哲指定的帐号上汇去了十万块钱,算是把盖章费交齐了。徐高斌给郜孟哲打过电话,让郜孟哲负责盖章,但是我们到久通电缆厂盖章的当天,徐高斌也来到周口,但是他没有去久通电缆厂,他就给我们一起吃了饭后说,盖章的事情是由郜孟哲具体负责,他不管这事,他只负责找资方和核行。说完徐高斌称有事,就先走了。我们交的这20万元的盖章费徐高斌没有经手,但是他知道这个事情。我不认识王海军这个人。2、郭某的证言:在登封市区开发房地产,公司名称河南省伟宸置业有限公司,因为资金链断了,工地处于停止状态。我今天来说明情况,徐高斌、郜孟哲以帮助我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为名,骗取我现金25万元,另外花销5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王相卿以月息1毛的利率借给我的,现在这些钱还没有还上。2014年认识的徐高斌。2015年10月左右,我们公司资金链断后,徐高斌给我说他可以帮助我办理去周口市区的一家公司办理额度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的业务,徐高斌说:开票需要先交20万元的开票费,等票开来后,他负责找资方,负责核行,核行的费用由他出,核行通过后,可以贷下来汇票额度的百分之八十五,即2555万元,作为回报,贷款下来后,他要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三十八,即970万元,这970万元包括了资方的费用、核行费用,都在这里面了,贷出来的钱使用期限是三年,年息是一分五。因为我需要资金,只要有资金我就盘活我的公司,于是我就让徐高斌给我办理这个业务。因为我没有出票费20万元,徐高斌又给我介绍认识了郑州的孙某,徐高斌说孙某是他伙计,孙某能找来启动资金,我认识孙某后,孙某又介绍我认识王相卿(又名王老三),孙某说王相卿可以借给我30万元钱,但前提是借钱的月息是一毛,我一听表示同意。2015年11月由孙某担保,王相卿借给我30万元,月息是一毛,我给王相卿打了个30万元欠条。因为孙某已经事先说明,等贷款下来后,他要百分之一的好处费,即25.5万元。我准备好27万的资金之后,孙某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徐高斌,第三天徐高斌就给我打来电话,徐高斌告诉我说:孙某已经说了我从王相卿借来30万元。徐高斌说:咱们先去漯河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办理两张额度小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80万元、一张90万元,票开出来之后,他负责找来出资方,拿着汇票到银行核行通过后,投资方就会给我们下发贷款,贷款的额度是汇票额度的百分之八十,即136万元。办理这个业务,需要交出票费13万元,等票出来之后还要交核行费15万元,贷来的钱就不用再交利息了,等贷出来的钱下来后再把这28万扣除下来。我一听挺划算的,不用先交钱,就答应了办这个事情。因为徐高斌事先已经说好,核行的事情由他去负责,但是他要收取那15万元的费用,我不知道他怎么去核行,但是徐高斌明确给我说货款下来后,他要其中的15万元好处费,是以核行为名收取的好处费。就是拿着开出的汇票去银行核对。徐高斌当时就领着我去漯河市区,是徐高斌开车带我去的,我出的费用,我们到漯河市区之后,我们在漯河市区八一宾馆附近,徐高斌给人家联系之后,徐高斌给我说:不先交13万块钱出票费,人家不给出票。我当时还有些犹豫,徐高斌说:你怕啥,我负责给你找出资人,负责给你核行!我一想来就来了,于是我就在漯河市区的建设银行取出了13万元,然后把13万元现金交给了徐高斌,之后徐高斌拿着现金就去了八一宾馆,徐高斌不让我跟着去。徐高斌上去一会儿后,就下来给我说等会吧,人家去开票了!我说:可别弄假的,弄假的就可把我害了!徐高斌说:你放心吧,我负责给你找资方,你怕啥。大概过三个多小时后,徐高斌接了一个电话,再次去了八一宾馆,没一会儿徐高斌下来之后,拿下来两张汇票,我看到这两张汇票都是漯河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八十万元,一张九十万元,上面加盖的有漯河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印单,因为贷款只能批给企业,当时我就找好了企业,是我伙计的公司,郑州市的一家公司,现在我忘记公司的名字了,我们拿着汇票到我伙计公司盖章之后,我就和徐高斌一起去巩义,因为徐高斌找来的资方在巩义。到巩义市区之后,徐高斌就拿着汇票去找一个名叫翟基翔的资方,我当时是和徐高斌一起去的,徐高斌当时介绍说这就是资方翟老板!徐高斌把票交给翟基翔后,翟基翔看了看后说三天后过来拿钱!说完,我和徐高斌就回郑州了,我们等了三天之后,徐高斌当着面给翟基翔打电话,翟基翔在电话中说现在还没有办下来,现在年底了,兑票的人太多了,让我们等他电话。在我们等翟基翔电话的时候,徐高斌给我说之前的两张小额汇票是找郜孟哲开的,请放心了,郜孟哲是专业做这行的。徐高斌还说:郜孟哲现在手里还有一张外地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为5000万元,现在已经和郜孟哲说好了,只要先打去2万订金,就可以把票拿回来,等贷款批下来之后,郜孟哲要十八个点!我一听这个也很划算,我说:开出的票,必须是真的啊!徐高斌说:请放心,银行承兑汇票肯定是真的。于是我就相信了徐高斌,答应了这个事情,之后我和郜孟哲联系确认了这个事情,郜孟哲在电话中和徐高斌说的一样,我就相信了,之后我往郜孟哲指定的银行帐号上汇去了2万元。我汇款后的第二天,即是2015年12月23日,我、徐高斌、我朋友罗正强在郑州新区外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和郜孟哲见了面,郜孟哲还给我打了个2万元的收条,交给我一张山东省的银行承兑汇票,我并约定一起去郑州银行核实汇票的真假。我朋友罗正强是我找来帮忙的,当天就是他开的车,也是他找的银行去核对汇票真假,罗正强知道徐高斌、郜孟哲给我办理承兑汇票抵押贷款这个事情的。罗正强,男,他是做电梯生意的,他的电话号码是156××××5777。我们到郑州银行后,郜孟哲把汇票交给了我,我让郜孟哲给我们一起去核核对,郜孟哲当时没有去。于是我和罗正强、徐高斌三人一起去银行核对汇票的真假。我们到银行核对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说:这张汇票是假的,让我们赶紧报警。我当时就找到郜孟哲、徐高斌问他怎么回事!徐高斌说:汇票是郜孟哲开出来的,假的就找郜孟哲说事。郜孟哲说:这绝对不是假的,我去找银行验,说着郜孟哲拿着汇票就开着他的车离开了。后来我让徐高斌给郜孟哲联系,郜孟哲还一直说票是真的。于是我要求郜孟哲退这2万块钱,郜孟哲说汇票是真的,不可能退钱。因为之前的13万块钱,徐高斌说也是交给郜孟哲了开票,并且票已经开出来了,正在资方翟基翔那里审查,款还没批下来,所以我也没有要那13万元!后来我们等了好长时间,款一直没有批下来,我就催徐高斌,徐高斌也没有给答复。大概是2015年底、2016年快过年的时候,孙某给我说:他找来了一个企业(文营辉的企业),可以去办理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业务,现在徐高斌在周口做这个业务,徐高斌在周口久通电缆厂开来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个久通电缆厂在西华建行有授信,找来资方后,拿着这个汇票可以去西华建行核行,核行通过后,就可以抵押贷款2400万元。贷出来的钱周口久通电缆厂要用一半、剩下的一半由我和企业(文营辉)各得一半。办理这个业务要先交20万元的开票费、30万核行费、30万元找投资方的费用。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孙某说:先交10万元的出票费,后面的钱就不用我管了!于是我在郑州建行取了现金10万元后,就和孙某、文营辉、王相卿、我伙计崔博等人一起去了周口。我们到了周口七一路汉庭宾馆后,是拿我的信用卡在宾馆开了三个房间,我们和徐高斌见了面,当时在场的有文营辉、孙某、王相卿、文营辉公司的会计、徐高斌在场。孙某说他帮我们办理这个业务,等贷款下来之后,他要贷款额度百分之一作为好处费即24万,这24万元由我们和周口久通电缆厂各付一半。徐高斌给我说:他在中间帮助我们做这个业务,他负责找资方和核行的事情,这些费用都由他出,但是他要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三十八,这百分之三十八由我们和久通电缆厂平均出!这些都是孙某、徐高斌亲口说的,当时大家都在场。说完这些,我们就各回房间了,当天交出票费10万元的时候,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孙某,孙某拿着这些钱去找徐高斌开票的。第二天,我见到孙某拿来六张没有加盖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久通电缆厂的汇票,孙某告诉我说:这六张汇票就是徐高斌找郜孟哲开来的汇票,没有加印章,是因为还差十万元出票费,等补齐钱后再加章。当时我一听,还是找的郜孟哲,我说:如果这是郜孟哲开的票,肯定兑不出来,他之前给我开的票都没有兑出来。说这话时,王相卿也在场,王相卿当时也说:钱都不想给徐高斌。王相卿这样说的意思是,他也不相信徐高斌。孙某说:徐高斌负责找资方,而且后天就可以核行,应该没问题。就这样,我们在周口一共住了三天,孙某和王相卿是第二天上午离开的,我和文营辉一直在周口宾馆等着徐高斌带我们去西华核行,所以才没有走。一直等到第三天,我和文营辉一起去了西华县,孙某和王相卿也从郑州直接去了西华县,到西华县后,孙某和王相卿、徐高斌就去核行。过了一会后,我问孙某是什么情况,孙某说:这事不用我管了,等钱下来之后,你用一些,其他赶紧还给王相卿,当时王相卿、文营辉都在场,我知道核行没有通过,我们就回郑州了。自此之后,我就没有再管过这个事情,期间我一直要求报警,最后孙某、王相卿就一起在你们周口市公安局报警了,期间孙某也没有给我联系过让我来公安局,还是你们警察同志通知我来公安局的,我今天就赶到了公安局。我把汇款凭证和收条都带来了。3、纪某的证言:2016年2月,我朋友孙明瑞找到我,孙明瑞称其兄孙某要办理一个周口久通电缆厂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是因费用不足,让我帮忙出资。2016年2月25日,我跟着孙明瑞来到周口久通电缆厂先交了10万元现金。当时对方没有收据,这10万元是以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交了10万元现金后,因为我和孙明瑞是朋友关系,所以其中的详细情况也就没有多问,我就回郑州了。2016年2月26日孙明瑞跟我联系,称这个项目还是需要费用,他给我转发过来一个银行账号,让我打过去10万元,我就依照他所讲的往这个账号上打了10万元。对方账号:62×××42,户名焦亚锋。我的账户62×××53,户名纪某。2016年3月1日孙明瑞联系我,称这个项目向下又走了一步,还是需要钱,之后孙明瑞跟一群陌生人带我来到巩义找到一名陌生男子,我就往这个陌生男子所提供的账户(62×××72,户名李晓娜)转账15万元,我的账户62×××53,户名纪某。之后我就和大家一起回了郑州。回郑州的当天我们一群人去了金水区一个咖啡厅里等人,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等了很长时间后等到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我们就跟着这个老头去了黄河路经一路附近的河南融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具体地点我也记不清了。他们跟办公室的人商量了许久,具体商量什么我也不清楚,反正他们商量完毕后就是要求再给他们提供的账号上打20万保证金,然后我就往这个账号上打了20万现金,对方账户17×××17,户名河南融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的账户62×××53,户名纪某。除了那15万元交给资方代表的钱没有收据,其他都有收据,在孙明瑞手里。之后我就回家等着孙明瑞通知我这个业务做成,好还我钱。第一次交的10万元钱是从我银行卡取钱交付的现金,之后几次都是用我名下的银行卡直接转账,我转账用的银行卡只有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是62×××53,户名是纪某。我只负责转钱,其他具体情况就不是很清楚了。4、孙明瑞的证言:我来报案。2016年,徐高斌、郜孟哲等人以帮助我哥哥孙某、文营辉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为名,收取我朋友纪某盖章费20万元、核行费用及资方保证金35万元,共计被骗现金55万元。2016年2月我哥哥孙某给我说:他和朋友正在周口久通电缆厂办理商业承兑汇票,需要交纳相关费用70万元人民币,其中盖章费用20万元,资方保证金35万元,核行费用15万元。我说我手里也没有闲钱,不过我可以给你找人借点。孙某也同意了。后我就联系了我的朋友纪某,我给她说:我哥哥正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需要找你借点钱,大概需要七十万元人民币。我把情况向纪某讲清楚了,因为我和纪某是朋友,平时交往比较深,她同意借钱给我。2016年2月26日,孙某领着我、纪某、孙某的朋友王相卿、郜孟哲等人驾驶两辆车来到周口川汇区久通电缆厂,郜孟哲拿着六张没有加盖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三千万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到达电缆厂后,按照郜孟哲的安排,需交纳20万元的盖章费用,纪某和郜孟哲去了电缆厂的一间办公室,当时纪某交纳了10万元现金。当时郜孟哲拿回来的汇票已经加盖了久通电缆的印章。过了两天,纪某向郜孟哲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转账10万元。这些现金具体交给谁了我不知道,纪某只是负责交钱,郜孟哲应该知道,因为都是他安排的。纪某交纳这20万元的盖章费用没有收到任何收据。交完钱,我们都回了郑州。过了两天,孙某给我说:徐高斌的哥哥是资方,需要你、纪某和我一块去巩义,和资方见面。接着我就联系了纪某。2016年3月1日,徐高斌领着我、孙某、孙某朋友文营辉、纪某去了巩义,见到了资方,资方代表叫翟基翔,商量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核行一事,主要是文营辉、孙某和翟基翔商量,我听着我哥孙某的意思,我安排纪某是否出钱,最后翟基翔说我们先交纳15万元信息服务费,他才能领着我们去见资方人员,并且还需要交纳20万元的核行业务费用及保证金,当时文营辉同意了翟基翔的意思,我也在场。我就安排纪某转账,纪某在电脑上向翟基翔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转账15万元,并且翟基翔手写了一份收据。文营辉是我哥哥孙某的朋友,他是禹州一家机械厂的负责人,他手里需要资金,准备通过这个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贷款,我是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这个事才认识的文营辉。徐高斌、郜梦哲之前我也不认识他们,我也通过我哥孙某,在办理这个商业承兑汇票过程中认识的。向翟基翔交纳了信息服务费用后,翟基翔带着我们去了郑州,来到了一家叫河南融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到了这个公司之后,我们见到了公司的负责人,程总负责人,程总说核行只有一次,如果核行不通过的话,他也不退这个核行的费用。听完程总的意思,文营辉也同意交纳核行费用,我按照文营辉的意思,我就安排纪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程总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河南融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据,交款方式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加注委托纪某代交,加盖该公司的财物专用章。徐高斌、郜孟哲给我们说等着他通知去核行。交纳了核行费用及保证金后,徐高斌、郜梦哲一直不通知文营辉、孙某去银行核行,但是徐高斌、郜孟哲二人一直不通知去核行。期间文营辉、孙某电话联系徐高斌、郜孟哲,徐高斌、郜孟哲一直推脱核行的事,并且也不让见面。再后来,也联系不上徐高斌、郜梦哲了。我把翟基翔、河南融助公司出具的收据给你们带了过来。来周口之前不认识九通电缆厂杨总,来周口后,总共见过杨总2次,第一次2016年后,郜孟哲领着我、纪慧霞等人一起到就同电缆厂,郜孟哲给大家介绍九通电缆融资部门的杨总,这时候我才知道这个杨总。后来,郜孟哲带着我找资方是在一家茶馆见过他。杨总,男,40多岁,瘦高个,黑皮肤、戴眼镜,不是本地口音。交给张黎明的2万元是我通过自己银行卡转账到张黎明银行卡上的,户名就是张黎明。只是听说过。5、任云的证言:我平时在久通电缆厂主要负责现金会计。自2016年阳历1月起,久通电缆厂的财务印章由我保管,平时加盖印章都由我加盖,但是之前加盖这个印章也得通过我审批,要有正规的审批手续。我绝对没有在这六张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我们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上面徐学忠的手章也不是我们加盖上去的,这应该是别人私刻的我们公司的印章。我没有见过这六张汇票,也从来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以及亿正公司,没有姓杨的副总,但是我知道有一个叫杨青松的男子,要给我们公司融资,但是也没有给我们融到资金,还让我们花进去一百多万,但是这个杨青松绝对不是我们公司的,他自称是上海一个证券公司的,专门搞融资的。6、杨青松的证言:我于2015年2月份至2017年7月份在河南久通电缆集团公司担任融资顾问。我所在的河南久通电缆没有取得建设银行的授信,我在久通工作期间,久通电缆集团没有开具过商业承兑汇票。我认识郜孟哲,大概是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王海军带着郜孟哲到久通公司找我,我就是通过王海军认识的郜孟哲,郜孟哲一共去久通公司找过我两次,都是王海军带着郜孟哲去的,跟着郜孟哲来的还有一些人,我不认识。(出示徐高斌的照片)我认识徐高斌,但是我不知道他叫徐高斌,他是跟着王海军、郜孟哲一起来的。当时王海军带着郜孟哲等人来我们公司谈融资事情的时候,没有徐高斌,我是后来认识的这个人。他们想给久通公司融资,前提是久通必须要有银行的授信,然后向资方交30万元的保证金,他们才能找来资方给久通公司融资,我记得当时他们是带着资方过去的。我们久通公司确定没有开具过商业承兑汇票,因为久通公司没有银行授信,王海军带着郜孟哲等人,给我谈这个事情,但是结果根本就没有谈成,因为王海军、郜孟哲等人,要求久通电缆厂要先向资方交30万元左右保证金,久通电缆厂害怕被骗,也没有交钱,所以这是没有谈成。所以也谈不上盖章或不盖章的事情。(出示扣押的承兑汇票)我没有见过这六张汇票,也不知道这个事情。我和郜孟哲等人没有经济往来。郜孟哲没有交给过我钱财,因为融资的事情根本就没有谈成。因为之前有个姓藏的来给久通电缆厂融资,结果骗了久通电缆厂30多万元的保证金,有过先例,所以我们就不可能去交保证金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及部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骗取30万元的事实认定,经查,2016年,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等人共同商议,虚构为他人开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的事实,收取孙某交纳的出票费10万元,又以盖章为名,收取盖章费(纪某交)20万元,而二被告人开出的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非汇票上的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华支行出售的汇票,且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并未在建设银行西华支行开立账户。经鉴定,该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的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同枚印章。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王相卿、郭某、纪某等人的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人徐高斌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郜孟哲及辩护人提出从犯及犯罪数额10万元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部分犯罪数额,经查,1、找资方费用2万元,虽提供了孙某转账给张黎明2万元钱的转款凭证和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但不具有关联性,认定二被告人与张黎明共同预谋系共犯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核行费及保证金35万元,因缺失二被告人与翟基翔以及河南融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预谋的证据,且未查实该35万元的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流向,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从中牟利,故认定二被告人与翟基翔、河南融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共犯关系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郜孟哲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被害人明知没有基础贸易关系而让被告人为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徐高斌、郜孟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高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郜孟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金光

审判员  赵平安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