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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行初71号

杨文娟与新乡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杨文娟;新乡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行初71号原告杨文娟,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0700005512136C。法定代表人王登喜,市长。委托代理人侯运宽,该市政府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现琴,该市政府办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杨文娟诉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文娟,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侯运宽、王现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娟起诉称:2019年2月15号用157××××0685的电话向新乡市政府12345政府热线反映新乡市760厂家属院231号楼西单元一楼东西两户私搭乱建,住宅老楼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现擅自把承重墙打通改成门面房商业用房,安全有隐患,扰民等问题,请政府告诉我杨文娟政府那些部门负责管理解决反应的问题的。2019年2月25号政府12345回复说新乡市政府没有管理该事件部门,叫我起诉,之后2月28日15点16分用157××××0685电话向新乡市政府办公室3696002反应请解决,没有回复。2月28日接到政府12345回复短信说新乡市公安局回复说杨文娟放弃反应该事件,我根本没有接到公安局任何电话怎么会放弃呢,所以28日又向新乡市政府反应问题,请政府调查谁上报的假材料,并且尽快解决反应问题。3月5号17点28分政府12345回答还是说政府没有管理该事件的部门,通知我起诉。因为孩子面临高考,违章建筑变成卖饭的凌晨3点和面机响声孩子没办法睡觉被迫住校,家中老母休息不好头晕还摔骨折了。无奈向贵院申请起诉。以上证据有录音,通话记录,还有短信回复图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政府职能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请求: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杨文娟反映的新乡市760厂家属院231号楼西单元一楼东西两户私搭乱建,住宅老楼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现擅自把承重墙打通改成门面房商业用房,安全有隐患,扰民等问题向新乡市政府反应多次请政府及时解决处理并且告诉原告政府那些部门主管负责,请新乡市政府督办解决,解决时间;并且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公职人员问责;保护我们的安全;履行职责。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答辩称:

一、新乡市人民政府不具有本案诉讼被告资格。2018年,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62号),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新乡市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平台,主要负责群众反映问题的登记、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归档等。热线平台只是一个临时机构,并不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具有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职权。本案中,新乡市人民政府并未作出对原告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政行为,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因此,新乡市人民政府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对杨文娟所反映的问题,12345热线平台及时予以办理,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截止目前,杨文娟共拨打热线电话27次,主要反映问题有7件,经过热线平台积极督促,已基本解决问题6件。杨女士所反映的新乡市760厂家属院231号楼西单元一楼东西两户私搭乱建、扰民问题,热线平台接到其反映后,分别将此工单下派至规划局和牧野区人民政府,后热线平台多方了解、协调督促,此问题没有达到杨文娟的满意,热线平台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362号)文件规定,向杨文娟做出解释,建议其起诉一楼住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问题处理期间,热线平台从无推脱、搪塞杨文娟的情况,始终本着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全力以赴为群众解决各项合理诉求,不存在不作为行为。

三、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八)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之规定,杨文娟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娟所反映的新乡市760厂家属院231号楼西单元一楼东西两户私搭乱建、扰民问题,实质上是反映的是信访事项问题,被告牵头成立的新乡市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平台,主要负责群众反映问题的登记、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归档等。故原告杨文娟因私搭乱建、扰民问题,要求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公职人员问责,保护其安全进行履行职责的诉请,该职责不属于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范围。综上,原告杨文娟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卓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