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419号
原告: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段尊余,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尊强,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原告莒县龙山镇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段尊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