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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民初419号

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与段尊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段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419号

原告: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段尊余,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尊强,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原告莒县龙山镇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段尊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莒县龙山镇薄板台社区段家河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