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2908号
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黄慧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卓,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耿佳,女,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