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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3274号之一

翁志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翁志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20798。

负责人:李伟文。

委托代理人:刘德志、陈水蓉,均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翁志雄,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翁志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翁志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9679.90元、分期手续费184元及利息等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30元。因被执行人翁志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翁志雄的财产状况,除发现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未予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翁志雄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翁志雄限制高消费,于5月30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