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237号
原告:张亮亮,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地址: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秀娟,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召旺,男,汉族,1980年01月02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亮诉被告孙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孙召旺在本院(2018)粤1302执6528号案件孙召旺名下房产位于惠州市花园水东路1号东信新苑1单元18层01号房产拍卖的部分执行款人民币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召旺在本院(2018)粤1302执6528号案件的房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如需延长保全期限,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前向正在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动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