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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0237号

张亮亮与孙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亮亮;孙召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237号

原告:张亮亮,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地址: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秀娟,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召旺,男,汉族,1980年01月02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亮诉被告孙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孙召旺在本院(2018)粤1302执6528号案件孙召旺名下房产位于惠州市花园水东路1号东信新苑1单元18层01号房产拍卖的部分执行款人民币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召旺在本院(2018)粤1302执6528号案件的房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如需延长保全期限,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前向正在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动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